7.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的取得。取得自己的债券与取得自己的股份是不同的,但是取得可转换的债券并行使转换的权利无异于自己股份的取得,因此取得可转换的公司债的也不可行使新股认购权和转换请求权。
(二)禁止取得自己股份的例外规定
1.为注销股份。公司为了注销股份会临时的取得自己股份。为了注销公司的股份,公司从股东接受股票并保管至发生注销效力时为止。从这一时间来看,公司外观上是取得了自己的股份,实则不是。股份的注销分为:根据资本的减少程序进行时,根据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派盈余时。
2.因公司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时。这种取得是基于财产的概括承受而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理应不予禁止。如在吸收合并时,消灭公司的财产中包含存续公司的股份,或转让营业时,为转让标的的营业财产中包含受让公司的股份,那么存续公司或转让公司就会取得自己的股份。
3.公司的股东破产时只有公司的股份作为破产财产。此种情况称为为实现公司的权利、达到特定的目的而采用的必要的方式,即公司为了实现其债权,但债务人除了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财产,从而代物清偿或股份被拍卖时,将此拍得价款归属公司 [12](P•326)。一般说来,此种情况下,作为公司权利实现的最后方法,公司不得不取得自己的股份。但是,此时债务人的资力情况的证明责任归于公司。如果,公司的股东的债权人不仅是公司,那么公司作为一般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呢?如果是人合性质的公司,为了保持其人合的性质,应该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4.股东行使股份收买的请求权。在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公司营业转让的决议,为限制股份转让而变更章程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以及公司宗旨变更的决议时,并非所有股东全部同意。此类诸多协议都需股东会决议通过。一般在股东大会决议前,董事会征得大股东支持,同时公司的董事也持有公司相当多的股份,这个现象使得股东会决议在很多情形下,丧失了原有的功能,由于股东只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进行“可”或“否”的表决,对于那些重大营业计划,已于提交股东会前得到大股东支持的情形,少数股东若觉得对其不利时,只得被迫释股而离开公司。此时,值得令人关切的问题即是如何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允其从事改变公司营业计划及公司结构的同时,也能兼顾少数股东的利益 [13](P•120)。
为此问题,各国公司法都有关于少数股东购买请求权的法律。以美国为例,依据MBCA(示范公司法典),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行为,除了接受股东决议一途外,各州
公司法都赋予公司反对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买回其股份的权利。原则上,股份收买请求权为反对股东的惟一救济途径,因为该等结合行为即已经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则应使其进行,除非涉及非法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应该赋予中小股东的反对请求权,规定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
5.公司重整时取得自己的股份。韩国公司重整法规定,作为重整计划的方法,向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权人或新股东发行新股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他们不请求交付股票而失权,公司就可以取得该失权股。但是,公司应该在相当的时间内处分该股份 [11](P•283)。我国的
公司法,在面临此种情况时,也应该许可其取得自己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