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陆国家对自己股份取得的立法采“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原因
(一)是否违反逻辑上的矛盾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使股东权利义务行使主体与承受主体合二为一,公司同时具有了双重身份,这一现象有违法律逻辑 [6](P•25)。公司与股东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一人仅具一人格的法理,公司在理论上不能成为自己股东而取得自己的股份,否则,上市公司同时又成了自己的股东,并对自己享有股东权。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无法摆脱法律逻辑上的自我矛盾。
实际上,许可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国家,都对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后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司不能对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后应该及时处理,如注销等。因此,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后,表面上成为自己的股东,实际无股东之实。
(二)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之一,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应的财产。“公司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活动与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自设立中、设立后,以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的现实财产,始能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持公司信用而保公司于不坠。” [7](P•96)如任意许可公司买回自己股票,支付取得自己股票的对价,可能会侵蚀企业的基本财产,影响所及,包括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危及企业交易的秩序。因为公司形式上虽未减资,但实质上已经减资。
但是,资本维持不等于资本固定不变。各国在建立取得自己股份制度时,均有限定条件,比如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要以剩余金、盈余剩余金为限。美国尚且如此,其他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更有严格的制约。因此,取得自己股份并非毫无规制,为避免侵害资本制度,各国均规定,取得股份的资金应该来源于公司的盈余资金。这是不违反资本维持制度的。
(三)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得在股东之间实行不平等的待遇,股东应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 [8](P•45)。股东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表现形式。任由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如针对特定的股东,收买或收回自己的股份,是否违反股东平等的原则,值得考虑。
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范企业组织的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原则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只规定在例外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票,如收回特别股;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在股东清算或受到破产宣告时,按市价收回股东的股份,抵偿其结欠公司的债务;为确保少数股东的权益收回其股份。上面提到的几种例外的情况下,由于均是针对特定的股东,所以不存在股东的不平等的问题,应该得到
公司法的许可,即使是针对不特定的股东,各国均规定要以公开要约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不平等。
如果公司可以随意取得自己的股份,则公司股票的价格得以任意操纵,股票价格上涨时,公司尽量收买以图利,足以酿成投机的弊害。况且在公司已大量收买的情况下,因恐股票价格下降,不敢大量的出售,公司的流动资金因而固定,有碍于营业上的方便,既减少对债权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利 [9](P•98)。另外,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性质上属于公司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的交易,如公司的董监事由于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非常了解,如进行买卖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