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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施天涛;孙逊


【摘要】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自己股份;取得;回购
【全文】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持有公司股份,使股东得以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股份是股票所表彰的权利内容。股份的天然特性有:金额性;平等性;股份的不可分性;股份的资本性;股份的有限责任性;股份的流动性” [1](P•116)。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股份的流动性,即股份作为财产权,有价证券化而流通,因此,就可能出现公司作为财产取得一环的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的现象。一般认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方式主要有收回、收买、收质三种方式 [2](P•157)。公司收回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其发行在外的特别股份、破产股东的股份以及股东抛弃的股份等情形。公司收买自己的股份是指,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时支付一定财产作为对价。公司收质自己的股份是指,公司作为质权人接受股东的出质,把自己的股份收为质押的标的。
  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不同国家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
  如美国成文法通常授予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权利,章程也可以作此规定,甚至成文法及章程均无规定时,也有默示该公司有收买自己股份的权利。收回股份通常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公司收回部分股份,必须由抽签决定收回的股份或依比例为之,以免对股东发生差别待遇,而收回股份时,董事必须负信赖责任。公司收回自己股份,仅以剩余金、盈余剩余金、或未受保留与限制的盈余金为限,但有下列之例外,不受此限:(1)可收回的股份;(2)反对股东实行其可估价的救济权;(3)对公司负担债务;(4)消灭散股;(5)公司实行选择权或义务再从受雇人买回股份。以上几项,仍须受其他不同的限制,而且当公司陷于支付不能时,也不得收买或收回自己的股份。
  而德国最早的商法典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未做任何规定。现行法律对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规定主要见于《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该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取得自己之股份的几种情况:(1)是为了避免公司的重大损害而有必要取得的;(2)应将股票提供给同公司或与同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企业有(或曾有)劳务关系的人;(3)其取得是基于第305条第2项或第320条第5项规定,给予股东一次给付补偿;(4)以无偿方式取得或金融机构以取得实行买入行纪的;(5)以全部继受的方式取得;(6)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依关于减少股本的规定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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