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遗体及其器官的权利归属
从国外学说及立法上看,处分遗体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本人和与本人有紧密关系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
第一,本人。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本人生前有权对身后遗体进行处分。如德国通说就认为死者有
宪法上的人格权及自己决定权。这里虽然表述的是死者的人格权及自决权,但实际只有在生存中的人才有可能行使自己决定权。所谓“死者的”自己决定权,实际不过是对生前本人表明意思而处分遗体的“生前自决权”的延长的尊重而已。 [13]这也与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8月发表的《器官移植九原则》的规定相一致。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智利、比利时、法国、波兰的器官移植立法都对本人基于自己决定权而在生前做出的处分其遗体的意思表示予以最大的尊重。
第二,与本人有紧密关系的其他人。从国外来看,一般认为,在本人生前没有意思表示或因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或生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承认本人以外的与其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按一定的顺位享有对遗体的处置权。但各国对其他人(继承人、遗属、近亲属、其他与本人有生活上密切联系的人)的范围界定并不一致。按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规定,其他人包括死者的“遗属•家属”(依照厚生省指南,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祖父母及同居的亲属)。 [14]美国普通法认为遗体是以埋葬权为目的的占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归属于死者的最近亲属。 [15]美国1968年《统一尸体提供法》(UniformAnatomicalGiftAct)规定,有权捐赠遗体的近亲属的范围及顺位是:a1配偶,b.成年子女,c.父母,d.成年的兄弟姐妹,e.死亡时死者的监护人,f.有处分遗体权限或义务的其他人。在有本人及同顺位或先顺位人的反对且后顺位人已知时,后顺位人不能作出遗体器官捐赠的承诺意思表示。 [16]瑞士采取否定死者人格权的立场,认为决定处置遗体的权限是遗属“固有的权利”。 [17]
即使在采取遗体是本人人格权残存立场的德国,一般也认为本人生前无意思表示时,其近亲属也享有对遗体的一定处分权。 [18]德国1997年通过的《器官捐赠、摘取、植入法》规定,在本人生前无意思表示时,近亲属有权揣度本人生前意思而作出处分。该法对有权处分遗体的权利人的范围做了广泛的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近亲属,即(a)配偶;(b)成年子女;(c)父母或;本人生前是未成年人且死亡时由一方父母、监护人实施监护时的监护人;(d)成年兄弟姐妹;(e)祖父母。第二,其他个人,即有证据证明其与死者本人生前至死亡时有特别亲密的个人关系的成年人,其与前列近亲属顺位相同。第三,被本人生前授权之个人,在有本人对器官摘取事项的特别授权时,该人即取代近亲属的地位。而且,该法只规定承诺有顺位,反对无顺位。 [19]
第三,社会或国家。有见解认为,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承担一种公共性、社会性的义务,所以人的遗体是社会资源,对遗体的处分权应归属于社会。 [20]这种观点曾流行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曾基于社会主义思想,主张在法律上承认器官移植场合,对遗体的处分与近亲属的意思无关,仅只在本人对生前主治医表明反对意思时可限制器官的摘取。更激进的是,前苏联不承认个人(包括本人及近亲属)对遗体有自己的处分权,在20世纪80年代的器官移植施行手续中,既不需要本人的承诺也不需要近亲属的承诺,采取不问提供者一方意思的立场。 [21]由此可见,他们认为遗体及其器官原则上依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归属于国家或社会,所以本人及其近亲属无权进行处分。
在我们看来,对有权处分遗体的权利主体范围的规定,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立法政策分不开。肯定本人的处分权代表了该国对人权、个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的尊重,照顾近亲属的处分权是对近亲属与本人生前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精神共同性”的尊重,对本人无表示时的权利主体范围的规定,则反映了该国在国家、供体、医方、受体方面利益的权衡结果。优先尊重本人意思表示,并照顾到其他权利主体处分遗体的意思自由,代表了在遗体器官移植场合确定遗体处分权利归属的世界潮流。而“遗体是社会资源”的激进观点,虽然体现了人的社会性和个人对社会的公共义务,但却有悖尊重人权的现代法理念,忽视了对公民的人权及意思自治的充分保障,客观上有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憎恶,也不利于其发展器官移植术的本意的实现。
因此,我们认为,遗体处分权应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及
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首先,本人生前有处分身后遗体的自决权利。因为本人生前享有作为“人”的权利能力和自己决定权,有权对自己死后身体进行处分,做出器官捐赠意思表示(承诺捐赠或拒绝捐赠)。换言之,我们认为本人生前承诺捐赠的行为应是一种死因赠与行为,以本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继承人、协力摘取器官的医方是为执行人,因此本人意思应予以最大尊重。其次,本人生前无有效表示时,
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有权进行处分。如前所述,本文认为遗体是可继承的物权法上的限制流通物,即在器官捐赠场合,遗体所有权归属适用
继承法理。本人未处分时依法定继承归属于死者的继承人;例外的是,如死者生前为因未成年或精神障碍等欠缺行为能力人,依照监护制度的立法宗旨,则本人死亡当时的监护人也应为有权处分遗体的人。在无前述权利主体时,即可由国家先占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