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余能斌
【摘要】器官移植是为医疗目的由器官供给人的捐赠行为、专门医疗机构器官摘取的协助行为和植入器官的治疗行为等构成的相互独立、相互联络的关联结合行为。作者从现代民法的角度,深入剖析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基础,认为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
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医方摘取器官行为只是医疗援助行为,器官植入行为可适用医疗服务
合同法理;因存在利益衡量和公序良俗原则下的受害人知情同意,所以移植器官行为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民法;自己决定权;阻却违法
【全文】
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的高新技术,在20世纪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也因其带给众多重病患者以生的希望而倍受世人瞩目。从医学上讲,人体器官移植,是指为取代因疾病或伤害而不能充分实现其机能的器官,从人体(活人或遗体)摘取(remove)相应健康器官植入(transplant)受体体内的治疗方法。从法律的角度考察,人体器官移植则是指为医疗目的由器官供给人(本人或遗体权利人)的捐赠(donation)行为、专门医疗机构摘取器官的协助行为和植入器官的治疗行为等构成的相互独立、相互联络的关联结合行为。器官移植事关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要权利和利益,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但目前国内外学者多只从
刑法角度讨论摘取与植入。就器官移植的行为过程来看,则主要体现的是自然人间或自然人与医方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问题,要规范器官移植,确定器官移植中医方、供体、受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应从相应的民法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因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体器官捐赠、摘取、植入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一、自然人的人格与对人格利益的自决
(一)人格与人的主体性
人格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为法律所承认的能成为法律上主体的资格,它体现法律对人的普遍关注和尊重,并赋予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即可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法律人格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利。可以说,法律人格的不同状态,显现了人在民法中的存在方式,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 [1]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被法律赋予人格并非自古有之,如古罗马的奴隶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不是权利主体,以至被作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起,法律就承认自然人生而享有平等的人格,至死为止,人再也不是法律上的客体。法律对自然人人格的普遍承认,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分水岭,是近代人文复兴运动以来人本精神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近代法理念下,生存中的人为享有人格的权利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已成为一般共识。如学者认为,近世法律以人为权利主体,虽然人体以有体物的形式存在,但活人的身体仍不得为法律上的物。 [2]日本通说也一般认为,生存中的人的身体作为统一体来理解时,不构成物权法上涉及所有权的“物”,而是与之所归属的人格相统一的存在,应视为人格权的一个对象。 [3]从法律上的人格观念出发,我们活着的每一个人都享有包括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在内的各种人格权。生物意义上的人身是法律上的人格的载体,不仅不受任何侵害,而且也不受他人利用和支配。
(二)自然人对自己人格利益享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