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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的两大理论缺陷

  “现代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但在法律发展史上,三种责任同出一源,起初并无区别。例如上古社会之赔偿金制度,既可以是民事上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是对犯罪行为的民事制裁。其后,由于法律之发达,逐渐分化为属于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属于刑事责任的罚金,以及属于行政责任的罚款。”[40]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的主要义务是对被害人承担义务不禁让笔者想起那些早已消逝在历史风尘之中的古代社会。
  2.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的主要义务是对被害人承担义务,主要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其结果将导致整个社会特权横行,正义原则丧失。
  (1)恢复性司法将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作为犯罪人的主要责任,有在现代文明社会重复“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悲剧的可能性。诚如邹积超先生所言:“而传统报应性司法,则要求同样犯罪的人在法定犯罪内受到同样对待的刑罚。刑罚是国家预定的,对于个体来说不能更改。这实质是将正义用意图和程序来界定,强调“公正”的原则——正义是作为一个普遍的概念来运用的。甲因为被宽恕而被量轻刑,乙却因为得不到宽恕而受处重刑——这不是一种普遍的公正。”[41]
  正义必然要求公正,要求同样的行为受到同样的对待。在当今社会两极分化惊人且日益扩大的现实下,富甲一方者自然不在乎花多少钱来摆平官司,洗刷“清白”,而“无立足之地”者面对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血盆大口”又能如何呢?他除了祈求怜悯、真诚悔过、甘愿承担社区服务,又能做什么呢?可是,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决定犯罪人命运的是受害人,而一般的讲,受害人最感兴趣的是获得赔偿。于是,我们将会看到视他人如草芥的富者平安无事,而真诚悔过的贫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以《红楼梦》中的“葫芦僧乱判糊涂案”一事为例。薛蟠视小民如草芥,为争夺英莲打死了冯渊。冯家人不在乎正义是否得到伸张,只在乎是否有足够的“烧埋银”,而薛家最不缺的就是银子。于是,在贾雨村的主持下,冯家得到超额的赔偿,薛蟠得到自由,两家都深为满意。笔者以为,这个案例绝不仅仅是中国式幽默,也绝不仅仅是存在于古代中国的幽默。李杨导演的电影《盲井》揭露了在中国的小煤矿生产中广泛存在的“生死契”问题。[42]煤老板不关心矿工安全,却以“生死契”来为自己解脱责任。一旦矿工因为事故死亡,煤老板按契约一次性支付“烧埋银”。矿工和煤老板自愿签订“生死契”,发生事故后,煤老板“破财消灾”。从结果来看这与恢复性司法很相近,但是,这样的结果有社会意义吗?是正义的吗?
  (2)恢复性司法主张由受害人决定犯罪人的责任,将处理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下放给受害人,事实上是给了受害人一种特权——可以任意左右犯罪人命运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特权,或者说是让受害人为犯罪人立法。这一“立法”的后果就是让追究犯罪人责任的活动变得毫无约束,甚至于“无法无天”,因为一切都取决于受害人的个人意志。“当法律不断受到反复无常,不受限制的非制度性调整时,就谈不上什么服从法律,谈不上什么合法性,也谈不上什么法律之内的正义了。”[43]笔者以为这种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专制与一个人对所有人的专制一样是非正义的,同样是一种危险的“游戏”。正如有学者指出:“恢复性司法虽然追求的一种“具体的正义”,然而也将正义推向了一种很不确定的状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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