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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基本问题研究

  (一)强制到案措施的运行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与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的行为方式的约束。通过运用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为的行为标准的方法,法律缩小了特别判决的范围,”[8]基于这种理念,为了防止强制到案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受不合理侵犯,各国法律都对强制到案措施作了细密、科学的程序规定,甚至上升到宪法高度进行规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郑重声明:“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搜索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之权。除有可能之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确保、并详载指定搜索之地、拘捕之人或押收之物外,不得颁发搜查状、拘票或扣押状。”
  2.司法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原则是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原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从世界各法治国家的立法来看,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遵守的程序法治原则,鉴于其重要性,很多国家都将其提升至宪法层面加以保障。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对侵犯进行审查。”日本宪法33条及第35条也规定,没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原则上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也不得侵入、搜查及扣押任何人的住所、文件及所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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