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政策与
刑法有权解释
刑法解释是整个
刑法适用活动的核心内容,“
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20]对
刑法概念的澄清和条文语义的释明,实际上是对犯罪圈的重新界定,这种界定必然导致罪、责、刑的变化。我们想要考究的是,这种对犯罪圈重新界定的依据是什么?这种界定的依据不可能是
刑法本身,因为基于
刑法本身推导出的结论不是解释,而是推理。“在笔者看来,这一根据实际上就是刑事政策,换言之,
刑法有权解释是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发挥功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21]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刑事政策对于
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22]据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决定着
刑法有权解释的内容,没有刑事政策就不会有
刑法有权解释活动。
1.刑事政策在
刑法立法解释中的功能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成文法不能自足。立法语言的空缺性和模糊性是
刑法立法解释的主要原因。为了保障
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从1997年新刑法典实施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九个
刑法解释。这些
刑法立法解释的出台,表明我国的
刑法立法解释体制的运作积极而有效。
一项
刑法立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社会形势已经产生了对
刑法条文含义予以明确的迫切需要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
刑法立法解释正是这种刑事政策得以表达和实现的工具。”[23]一个
刑法立法解释是对
刑法具体条文含义的阐明,它必然包含了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倾向。这种价值选择是与国家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的。
刑法立法解释所起到的扩张或者缩小犯罪圈的作用,明确甚至调整了国家刑罚权调控的广度和力度,而其背后恰恰是国家刑事政策促进了这一变动。
以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为例。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讲,该“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较为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包括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受委派从事某项公务的人员。现实中有的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但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若这部分人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时实施了渎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惩罚于法无据,不对其进行惩罚又不能保护
刑法法益,法律适用陷人两难境地。面对渎职犯罪日益严重,公共财产被严重侵蚀,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国家刑事政策要求加强对敌斗争,严惩犯罪人。这种政策的要求因为法律规定的含糊而不能通过法院的
刑法适用得到很好地满足,因此,依靠
刑法立法解释,适当的扩张渎职罪主体范围,就成为了最佳解决途径。正是出于这种政策形势的需要,《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务的人员,从而解决了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