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意义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riminal policy to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祝圣武
【摘要】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我国存在着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
刑法解释体系:
刑法有权解释体系和
刑法适用解释体系。
刑法适用解释对定罪量刑有着更加现实和重要的意义。刑事政策是定罪科刑的基础。无论是
刑法有权解释还是
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From the point of empirical studies, there are two legal interpretative system of chinese criminal law:the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v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interpretative system i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The latter is more important on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Criminal policy is the base of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The content of the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interpretat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should comply with the criminal policy.
【关键词】刑事政策;
刑法有权解释;
刑法适用解释
the criminal policy;the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the interpretat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全文】
引言
查阅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笔者很惊讶的发现我国学术界关于刑事政策和
刑法解释的单方向的研究汗牛充栋,而对于刑事政策与
刑法解释的关系的研究却是屈指可数。笔者以为,
刑法解释远非一种单纯探寻
刑法文本含义的学究式思维游戏。
刑法解释本身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活动,尽管有各种制度性的力量迫使这种利益衡量活动自觉或不自觉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这个利益衡量游戏中,刑事政策通过各种组织化的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探寻刑事政策对
刑法解释的意义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以我国司法机关对诉讼欺诈①案件的处理为例,就可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刑事政策对
刑法的有权解释和适用解释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号做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诉讼欺诈的定性做出了明确地解释,即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而且单纯的伪造证据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笔者代理的一起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案号为(2004)潍民二终字230号),尽管是典型的诉讼欺诈案件,且涉案金额高达30万元,却被公、检、法三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刑事受理。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却将诉讼欺诈作为犯罪处理,如2003年青岛市中级法院对乔红霞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1]2004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对王力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笔者以为,之所以会有这些极端矛盾的司法实践,是因为法官在
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行为,而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刑事政策又是导致法官对同一
刑法条文作出不同解释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