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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

  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够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在于个人组成社会的需要。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个人组成社会之时,必然要让渡或放弃自己一部分的权利,即忍受社会对自己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制约。
  尽管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但这不是绝对的,而应被控制在一定“度”的范围内。陈新民教授认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公共利益所必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皆可认为合乎公益之需求。”[18]“公益概念并非绝对排斥由基本权利所赋予人民的私益,亦即由以往两者系处于对立的立场变为今日之并立立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国家措施亦可合乎公益要求。”[19]凯尔森指出:“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就不至于托付给国家机关。”[20]那种通过否定私人利益去维护“公共利益”的做法,往往是政府滥用权力的借口和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虽然只关注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而忽视公共利益,这不是个健康、理性、道德的社会,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21]由此可见,我们不但要强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还必须为每个人的个人自治留下空间,漠视个人利益的社会可以断言是不民主、不文明的社会。[22]尽管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现代公平价值的全部内容,但法律不能只考虑公共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虚假的公共利益而恣意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漠视对私有财产权与个人利益的保护而谈论维护公共利益,只会失去根基或流于空谈。
  公法是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保护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公民的各项权利的法律规范。不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法将失去重心和基础,公法的目的将无从实现。但公法也负有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社会公益目的。在保障私益与增进公益这两个方面,公法以激励和制约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通过协调利益矛盾,缓和利益冲突,将社会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法中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首先反映在权利与权力的配置中,公法划定私有财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需求之间的界限。在私有财产权领域,财产权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入;否则,就构成侵权。同时,公法又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对私有财产权予以限制,以实现社会公平,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与机制的构建与运行,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维持动态的平衡。“一部现代宪法制定之中心问题,乃在于协调公益与私益的紧张关系,并建立制度与程序,以确保其平衡状态之维护。”[23]德国宪法法院在一则案例中这样表明态度:“法院必须记住:议会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利益,而且还有义务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必要程度上去约束个人权利,它必须努力带来个人自由领域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24]
  就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最根本的问题都是如何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现代各国的行政法状况看,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再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当然地认为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优先。进行利益衡量成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方法。而衡量的结果,正是为了实现两者的平衡。”[25]“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26]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不是一开始就呈现出来的,而是有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已从近代模式演进为现代模式。早期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体现的是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而当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破坏性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加以正当而必要的限制便成为国家干预型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私有财产的占有是为了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但私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永远与社会相关联。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市场的国际化,人们之间的社会连带性程度日益加深,私有财产也日益表现为一种社会化的趋势。可见,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实际上决定了财产权存在的界限。正如克鲁泽所言:“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无条件的不可剥夺性只能是一句豪言壮语,在革命的狂热和宪法的曙光中,人们很容易在屋顶上为它呐喊,但是事后冷静下来,真要实践它却几乎是不可能的。”[27]因此,现代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一方面沿袭了近代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合理内核,另一方面又去除了近代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神圣性、绝对性”的规定,确认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内在界限以及公共福利与社会政策对私有财产权的制约作用,[28]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既保障又制约的平衡精神。必须注意的是,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虽然已经从近代模式演进为现代模式,但各国的进程并非完全一致,其总体走向是,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之间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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