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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诠释中的“中华法系”——以产权与合约为中心

  另一个认真探讨“中华法系”的例子是徐忠明先生。他剖析了百年以来对法系研究与划分的标准,指出了各家说法在比较和处理不同法系之间的区分时,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言。他认为表述“中华法系”不应偏重官方典籍与精英阶层的法律现象,因为民间社会中的法律文化,也当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他跟着详细论证“中华法系”的根本特征,应该是“礼法文化”及“天人合一”。⑨虽然,徐先生没有直接论辨民刑不分的议题,在他这个“中华法系”两点框架之下,所谓民法的范畴,与规范民事关系的礼法、道德伦理、以及体现其它传统价值观的制度,理论上已经融合无碍,所以民法自然不会成为“中华法系”的异质成分。
  三、中国民法史的产权与合约
  近十多年的中国民法史研究,已经累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例如张晋藩先生的《清代民法综论》(1998),就是其中的典范,⑩不必赘述。以下仅略举三个近期西方与港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例子,说明关于中国的民法史研究,可以对“中华法系”的反思,带来什么启示。
  (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民法概念
  首先,我要论及的是宋格文先生(Scogin)的一篇文章,他对当前一些学者在引用西方法律理论来诠释中国法制史时可能出现的概念误区,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看法。[11]他认为,西方的法律理论都有一定的历史脉络及规范性议程(normativeagenda),我们在套用相关的术语,如民法、产权和合约等概念时,如果抽离了这些语境因素,则可能产生很大的误解。19世纪以来西方学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论述,其中一个主流意见是认为中国法系以礼为主,不重视民商法,非刑事的纠纷由习俗或宗族行会等民间组织处理。这些看法一方面建基于当时法史学界由古典实证主义法学(Austinianlegalpositivism)、自然法理论或民族法意精神等形式主义抽象方法出发,希望展示某些法律原则的普世性或民族国家法律原则的文化根源性,均强调长期、静态及抽象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如西方的司法独立传统等),因而不免偏重历代法典的钻研,以及误以为中国传统法律完全受制于恣意的皇权。
  另一方面,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论述,也沿着西方汉学界以中国为他者的比较法史学视角,偏重代表精英阶层心态的儒家理论表述。这种化约式的“中华法系”论述,可以彰显西方司法独立的独特传统,以及藉此标准而说明其进步与优越。
  宋格文指出这些传统的看法近年已受到挑战,原因不一:或因中外的商业往来日盛,西方法律界对中国社会的本土商业行为了解增加;或因学界能接触到的县级司法档案渐多,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前线实践,实证知识大为增进;或因日新月异的考古发现,使人对古代中国法律的认知耳目一新。但在理论层面,法史学界亦开始日渐关注法律的实践,以及法律与其它人文现象,如社会、政治、经济等的互动。学界对法律一词的理解,因而变得日趋复杂与纷繁。这些新的挑战,无疑已经动摇了学术界对“中华法系”的传统论述而要求发展新的视野。
  作为进一步的说明,宋格文论举了习惯、合约、具法效的形式(formalismandformality)。就合约一节他指出,就过去的论述看中国传统合约时,其出发点建基于19世纪流行的西方合约法理论,所谓合约要件,除要求交易双方同意并附有法律效力之外,也需包括其它一系列要件,如独立的法律原则、合约义务的可执行性、参与者对交易内容的认知自主性等等。这些部分的存在,才显示西方合约法的先进性质。而这些特殊概念内涵,同时规范性地指向一系列西方法律的基本价值导向,例如司法独立、个人自主性、以及作为现代经济的有效运作。所以一个社会的合约法律,足以反映其进步的程度。从这个视角出发,“中华法系”是不可能有合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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