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职工董事方面,新《
公司法》和旧《
公司法》相比,范围更宽。
在职工董事问题上,新《
公司法》和旧《
公司法》相比有了很大改观。对于职工代表必须进入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旧《
公司法》未予以规定。从我国旧《
公司法》的规定看,我国过去的职工董事制度适用的范围偏窄。且职工董事制度与公司的所有制形式紧密相联,即公司的所有制形式越高越纯,职工参与的程度就应越高;反之亦然。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制度,但其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甚至包括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有职工董事制度。
新《
公司法》将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了所有的公司。包括所有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也包括一人公司在内。新《
公司法》的规定将旧《
公司法》中有关职工通过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例外”规定变为了“普遍”规定,扩大了职工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新《
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略有不同的是,职工进入“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法律用的是“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而进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法律用的是“可以”,属于任意性规范。二者还是有差异的。但和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