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对于职工参与一人公司治理同样奏效。
四、对新《
公司法》中关于职工参与一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评价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增长越来依赖于技术以及技术创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会更多地取决于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由于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必然要求对以往的公司治理结构作出新的调整,以反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经济民主理论。众所周知,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 然而在股东至上的公司体制里面,公司民主只是体现了一种资本民主,参与公司治理只是股东们的专利。从而使得从事利润创造的职工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公司治理之外。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延伸,这必然要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民主权利的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尽管由于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和股东不愿意看到自己固有的决策权受到公司职工的制衡与监督,更不愿意职工与自己平起平坐并把他们的意志转化为公司行为,但职工参与制度的实施,已成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新《
公司法》顺应形势的变化,及时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作出了安排。总的来看,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第一,关于公司研究决定改制问题,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方面,新《
公司法》较旧《
公司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这一点上,新《
公司法》较旧《
公司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旧《
公司法》职工参与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参与的方式也只是采取“事先”提供意见或“列席”会议的办法。靠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提供意见或列席会议的方式,根本无法发挥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的作用。新《
公司法》要求“公司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旧《
公司法》第
56条、第
123条,涉及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的规章制度”,公司要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新《
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也要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公司改制是事关职工命运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