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科委、国家行政管理局1997年联合发布的《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条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该规定虽然和
公司法相比提高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但仍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需要,尤其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尚需进一步提高该比例。
由于上述规定不利于高新技术公司的发展,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新
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修订,放宽了比例限制。根据新《
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味着,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大大提高了人力资本所占的比重。
5.吸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体现了对债权人的进一步保护。(新《
公司法》第
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
公司法》第
64条)
除了吸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保护债权人外,《
公司法》还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减少注册资本时,确立了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或制度。包括通知债权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请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等一系列程序或制度。(新《
公司法》第
174条至
178条、第
184条、第
1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