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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治理——兼论一人公司利益失衡的矫正机制

论一人公司治理——兼论一人公司利益失衡的矫正机制


刘丹


【全文】
  一、一人公司需要治理的原因
  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有人反对承认一人公司,认为一人公司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即内部利益制衡机制的缺失。因为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往往同时兼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使得复数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遭到颠覆。尽管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毕竟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动摇了传统公司的社团性,给公司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题,对债权人保护构成了潜在的危险。表现在:第一,一个人便能设立公司,而且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容易导致公司的滥设。甚至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第二,有有限责任的庇护,一人股东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将公司和股东个人及其开办的其他企业的财产、组织和业务混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交易安全。第三,公司治理问题更加突显。在复数股东存在的前提下,分权制衡机制没有打乱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治理尚存在许多问题,更不用说,在一人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先天不足,甚至存在天然缺陷的情况下了,公司治理将会面临更加棘手的难题。
  二、一人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对策
  既然一人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不复存在了,那么能不能在一人公司的内部建立起新的制衡机制,使它已经倾斜了的制衡机制恢复到平衡状态呢?笔者设想,是否可以通过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解决这一问题呢?经过思考,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可行的。具体的构想就是在一人公司治理中,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以矫正一人公司的利益失衡状态。
  因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除了股东向公司提供了物质资本外,债权人、经营者,特别是公司职工对公司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他们提供的投资有许多是公司的专用资产,例如专用性人力资本, 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而,他们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参与公司治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看来,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其之上,维系着债权人、经营者、职工的利益。由于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向公司提供的投资的性质不同,利益诉求不同,他们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制衡机制。为了共同的利益,一方面,他们必须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因为公司利益是他们的利益之源;另一方面,为了各自的利益,他们又必须相互钳制,免得自己的利益被别人侵蚀。因此这是一种具有内驱力的、结构稳固的利益制衡机制。如果能在一人公司内部建立起这样的一种新的制衡机制,无疑会使一人公司已经遭到破坏了的平衡得到彻底的矫正。那么,一人公司所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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