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国家金融稳定局曾就中行、建行的IPO以及汇金公司将承担的角色,进行过讨论并最终形成书面报告。当时拟定了海外上市的两个方案,分别是H股+144A私募+A股,以及H股+ADR公募+A股的模式。而所谓“H股+144A私募+A股”,指的是在香港发行H股上市的同时,依据美国证监会144A规则,在美国进行私募发行ADR(美国存托凭证),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国内A股上市。 “H股+ADR公募+A股”,指的是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注册发行(ADR公募),等条件成熟时在国内发行A股。
但是在美国上市则意味着将必须面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严苛的监管。这部由于安然事件而出台的法案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上最为严厉的一套法案,以至于它的到来被认为是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开始。该法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作出十分严格的要求。它要求上市公司的CEO和CFO对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供保证,以在源头上防止财务造假行为,而违者将面临刑事指控。该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以至于许多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中小企业忍受不了如此严厉的监管而纷纷退市。而由于信息披露问题,2003年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的中国人寿于2004年被美国投资者告上法庭,并遭到美国证监会的非正式调查。 [6] 此次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部分企业在美国上市的预期,一些企业甚至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打算。
从目前的条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在美国上市的条件并不成熟,虽然包括建行在内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几年的努力,极大的改善了自身的诸多问题,但是如果仅仅将上市作为一个终极目标显然是定位不准的,上市是检验公司的一个标准,但是从长远来看,上市是公司吸引投资的一种方式,而作为条件,上市之后公司必然要接受市场的监督。在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大量问题往往是因为一些公司只看到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而如果说在我国尚不健全的证券市场上能浑水摸鱼的话,那么在美国这种高度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面临的将是投资者苛刻的审视和监管者严格的监控。从最近几年国有企业上市后在国外资本市场频出事故来看,我们的企业要走的路还很长。
虽然建行赴美上市未能如愿,但从长远来看,对于国内大型企业而言,美国的资本仍然是一块大得诱人的蛋糕,如何调整自己去适应美国的监管是今后包括几大国有银行在内的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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