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10时整,香港联交所电子幕墙显示建设银行开盘价是2.35港元。1分钟之内,买盘倾出,股票成交量超过5.8亿股,成交金额达13.7亿港元,股价略升至2.375港元。 [4] 交易当天股价走势平稳。股票收盘价保持在2.35港元。至此,2005年全球最大IPO项目在港交所完成上市。
建行上市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迈出股份制改造重要的第一步,也是建行改革深化的又一个新起点,这也标志着“财务重组—引进外资—公开上市”这一中央政府改造中国商业银行思路的确立。这一步是否迈得成功,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改变为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个标志。纵观建行整个上市过程,从准备到实施到最后的成功,前后历经数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其中的成功与挫折都必然会给后来者带来启示。
二、建行上市的两点法律考量
建行的上市,无疑将给我国的银行业改革带来具有震撼力的后果。建行的成功也无疑将会使我国围绕银行改革的金融改革迈开更大的步伐。面对2006年外资进入的大闸将开,我国银行业的出路何在,从建行上市的风雨历程,我们或许可以从法律的视角以管窥豹,来探寻其中的答案。
(一)上市与公司治理
作为市场的主体,独立的理性的经济人,一个公司的发展必然离不开资本的扩张,市场的拓展,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一个理所当然的终极目标。然而在计划经济尚存余威的中国市场,尤其是银行市场,要追求这一点却殊为艰难,银行往往成为政府的一个准行政部门,市场的效率被严重削弱,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因此多年来银行的改革便如箭在弦,但是金融往往是一国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处于金融的中心地位,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效应,使得这一改革进程被大大的减缓。
银行要想成为市场的主体,上市是一条必然之路。因为只有上市才能使之摆脱掉政府附庸的角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公共公司。经济学追求以“私人之恶德”达到“公众之福利”,而法学却要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诸多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公司的上市最有可能成为达到各方面均衡的最有效途径。而对于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改革的手段,但是上市能改变目前银行的几乎所有的不利因素,因为上市使银行成为共众公司,可以使其减少政府干预的压力和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对经营需要高度的透明度,要求银行审慎经营以获取对股东的最大回报。银行上市后不再承担准政府职能,因为股东对银行享有最终决策权,政府只是行使其宏观市场管理者的角色,各司其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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