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进程决定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的进度。可以预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和上市公司的主体。去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上的激烈交锋伴随着实践上的困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还比较模糊,进程也不明朗。比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
22条关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董事”职责的规定,与《
公司法》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定的原则相去甚远。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细节问题上还在沿用财政部管理时期的老办法,没有多少新东西。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不难感到,无论是观念意识还是行为方式,国务院主管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在国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在股改前和股改中存在,在股改后也不会短时间内消除,从而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进度。
4、股东之间的权利制衡和利益均衡将出现新的格局,股东之间的权利纷争将出现新的情况和表现形式。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集中度会有所减弱,股权结构会趋于分散化,完全绝对控股(75%以上)将变得非常少见,绝对控股(50%以上)也会越来越少,相对控股(50%以下)的情形则会越来越多。股东结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股东的持股动机、利益诉求、操作手段和行权方式会出现分野。股东类型将分化为控制股东、机构投资者股东、战略投资者股东、散户投资者股东等。即使同一类股东,比如控股股东,其控制方式也有较大区别,更加呈现出多样性,又比如同为机构投资者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企业年金、QFII等的操作模式会有较大差异。两个趋势值得注意:(1)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和话语权会越来越重,监管部门应该在引导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抑制可能发生的消极因素,比如,少数股东暴政问题。(2)股东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争夺控制权、争取话语权、维护权益的纠纷会日益增多,征集投票权会成为争夺控制权的重要手段,迫切要求完善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法律和规则。
5、对大股东特别是民营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的情况仍不能掉以轻心。一方面,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通过占用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因股改有当然的收敛或消亡,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还是要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方式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将逐渐增多。同时,随着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话语权的加重,控股股东有可能利诱机构投资者联手,进一步弱化小股东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