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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发展

  3、在清理现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同时注意保持现有监管规则的严肃性、连续性和平稳过渡。规则、制度预期是稳定市场预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后续监管规则的及时跟进,是巩固股权分置改革成果、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应抓紧对现有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进行清理,该立的立,该改的改,该废的废。同时,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是改革而不是革命,不是将原有规则推倒重来。因此,要坚决制止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借口,要挟监管部门,与监管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不要随意破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即使“开绿灯”,也要考虑到对其它公司和整个市场持续发展的影响;对长期隐而不露的违规行为,只有在澄清责任、承认错误的前提下,才能为了股改大局对之减轻或者豁免处罚。
  三、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治理
  1、原非流通股股东能否兑现股改承诺会引发股东之间的冲突,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改革后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和市场诚信环境的预期。从股改所依据的“对价”理论和所履行的程序看,股改方案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东之间的一个合同。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作的承诺,本身就是对价的内容,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违背承诺,就是违背了股改方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只有承诺期满并完全履行了承诺,才能视为合同履行完毕,整个股改方案完成。这个合同,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经过沟通、协商和博弈达成的,监管部门没有参与合同的制定。因此,监管部门要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的充分披露,督导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监管部门不负有担保者或者裁判者的职责。但是,监管部门应当提请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违背承诺问题(最高院民二庭贾纬已经专门撰文《股改中不可视承诺为儿戏》)。总之,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并制止大面积背弃承诺情况的出现,这看似是股东之间的纠纷个案,实质上是关系到市场信心能否真正恢复的大事。
  2、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结构会进一步深化。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民营企业IPO的放行和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大量发生,以及外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政策的放宽,我国上市公司从整体上看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结构特征,即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和外资控股上市公司。这三类公司,在外部生存环境与约束环境、外部治理模式与内部控制机制、企业规模与行业特点、资本运营模式与管理方式、绩效考核评价方式与激励约束机制、违法违规的动因与肆意程度等诸多方面呈现出较大区别。这些区别,并不会因为股权分置改革而消除,反而会由于原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在改革后进一步深化。这一点,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已经露出端倪。不可否认,三类公司对股改本身的得与失的考量点是不一样的,对股改后的问题考量点也是有区别的。认识到这种多元化特征,进行分类研究,针对不同重点有的放矢地完善工斯治理,是应当做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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