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
王学辉
【全文】
1991年以来,我在西南地区尤其是云贵高原寨子展开广泛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田野工作,力求在具体的实践生活世界中获得民族文化的体验。这种体验的历程在年前出版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一书序言中作过表述。带着丰富的田野调查工作的素材回到了自己的母校,三年来的心路历程中的“市场半径”、“人际半径”、“文化半径”与我时常伴随。我近年来的学术兴趣主要集中于法人类学与民族法学及地方立法方面,在政治情结极浓的环境中,我发现自己真正的孤独和可怜。虽然我终于明白这已不再是民族人文的范围世界,但怎么也不能忘怀自己的民族情结。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结构性挑战,国人均试图在打破旧的秩序之时,重构一种新的秩序,中国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新政”和“运动”,都打着“改造社会”的旗号,表现出一种“现代性的政治”(politics of modemty)的态势,以至于在各社科领域出现了理论研究的范式霸权(regional paradigmic hegemonies)。(注:“范式”(paradigm)已经成为一个很流行的概念。我们按照其现行习惯用法,用它来表示由某一研究计划回答的一组业已确立的问题。研究领域中,“范式”的用法最初发端于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有影响力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当今法学研究的范式霸权已相当严重。)这小而论之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民间法、习惯法乃至一般风俗习惯的研究向来都不够重视,这种状况与其说是研究资料的缺乏,不如说是法学理论研究范式霸权的形成和具体研究方法的局限。近年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一批中青年法学家向法学传统研究范式霸权进行了宣战,表现在,一方面大量翻译介绍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制度文明的著作,将一些好的理论研究方法介绍到中国并用之来解读中国传统文明的症结;另一方面,注重本土法文化的研究,不仅仅关注国家这一层面、关注单纯的国家行为(当今立法行为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国家行为,大量的立法工作是不加思考地抄袭了西方法学思想、法律体系和法典体例,而不考虑本国民众对有些立法接受的文化基础),而是将国家与“乡土社会”作为自己关注的双重对象,(注:“乡土社会”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它绝对不是指“乡村”或“农村”,是指中国基层社会。这个概念取自于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出版于1947年的《乡土中国》一书。据费氏的观察与分析,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地下去,不太变动”。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着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费孝通,1985年)。自然这是一幅相发“纯粹”的图景,现实中的社会比这要“复杂”得多。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社会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时相比有了极大的变化,乡土社会一直在蜕变中,但这些变化今天还不足以使它消失。)且更加关注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关注民俗与法律的互动与互补。这无疑将中国法学研究的范式与文本推入了一个崭新的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