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案之结果也从侧面反映出北洋政府法制的一个特点,即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奇怪混合。清末民初的法律呈现明显的继受法特征,而固有法之传统精神又蕴涵其中,对延续下来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执政者是不能轻易说抛就抛的,要稳定政局和发展经济,客观上必须继续沿着此路走下去。因此,北洋政府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一方面对清末以继受法为特征的法律逐步整理修正,另一方面,加强对中国民商事法律传统(固有法)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体现一种渐趋合理的发展趋势,并一直延续到南京政府时期。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冲突融合过程,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行进阶段,这种趋势到现在也未完全停止,我们目前正处于现在进行时状态(18)。
事实上,自1912年至今,法治国家的理想还未完成,姚案只是此漫长过程的一个开端而已。作为民国成立后依据司法独立、文明审判方式审理完成的首例案件,姚案在当时具有轰动的效应,案件通过双方的争辩,逐渐广为人知。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让我们重温了司法独立的理论在民国初年的大胆实践,其不够理想的结局,也反映了法治理想和现实间的巨大反差(19)。今天再回顾这段历史,有利于了解中国法治的过去,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今法治实施的现实环境和现实困境。
【注释】① 此处第一的含义有三:一是时间上的最先,民国方兴就发生的残杀大案;二是案件的受关注度和所牵涉的人物,如大总统、司法总长、地方都督、社会名流;三是案件所反映的司法独立及文明审判方式在民初实施的效果。就现代意义来说,第三点尤其值得关注。 ② 参见《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周实阮式纪念集》,1991年出版。 ③ 参见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 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⑤ 参见《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⑥ 司法部主要负责民刑诉讼案件和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员、监督法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来组织,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案件。 ⑦ 参见《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⑧ 参见1912年2月21日《时报》。 ⑨ 参见李新《中华民国史》(第1编),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⑩ 依据1912年5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律草案管辖各节》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当时初步确立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审判衙门之土地管辖以犯罪地或犯人所在地为断,两处以上审判衙门均有土地管辖权者,应以先受公诉者为管辖审判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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