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的审理所引发的思考:传统与现代诉讼审判理念的反差
传统与现代诉讼审判,在价值理念上差别很大。中国传统审判以追求“无讼”为最高目标,要求地方官止争息讼,尽快解决纠纷,相对忽视当事人诉权,具有重刑、有罪推定、秘密审判等特点,被西方人称之为野蛮落后。相比之下,以禁刑讯、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和陪审为特征的西方审判,提倡保障当事人讼权,体现出程序正义、审判公正的价值理念。而这套先进的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就已经引进了,先后规定在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1910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由于清廷的迅速灭亡,这些草案未及颁行即夭折,没有真正实践的机会。而姚荣泽案,提供了一个实施“废旧立新”的大好机会,作为本案的两个关键人物,伍廷芳和陈其美正是新旧观念和制度的典型代表。
伍廷芳(1842—1922),广东新会人,1856—1861年在香港圣保罗书院接受近代西方教育,后任港中高等审判庭译员。1874—1877年,自费到英国林肯法学院研习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学位,获大律师资格。1882—1896年,出任李鸿章幕僚,襄办洋务。1896—1910年,担任清政府驻美公使、清末修订法律大臣等职。1911年11月,任沪军都督府外交总长,出任独立各省区议和总代表,主持南北议和。1912年1—4月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22年病逝于广州。从伍廷芳的教育背景和经历可以看出,他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追求西方民主和法治的代表人物,是捍卫司法独立、坚守依法治国的典型代表。
而陈其美的经历则与其截然不同,他是典型的以行动见长的革命派。陈其美(1878—1916),浙江湖州人,先后做过当铺学徒、助理会计,1906年赴日留学,加入同盟会。1908年回国,创办报纸,积极发展革命组织。武昌起义后,积极响应,为光复上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911年11月任沪军都督,为江浙的光复立下了功劳。南北议和后,曾任北洋政府工商总长,后协助孙中山组织中华革命党,开展讨袁活动。1916年5月,被袁世凯派人枪杀于上海。史界对陈褒贬不一,毁誉悬殊。陈作为民国的缔造者,深得孙中山的信赖,被誉为“民国长城”⑧,却又被人贬为“风流都督”、“青帮头目”等。对此,有史书客观评价:“沪军都督陈其美是一个自称‘以冒险为天职’的人,集豪放与逼狭为一身,敢作敢为,但又爱玩弄权术,当都督后,既立有为人称道的功绩,也做了些亲痛仇快的事”⑨。这样两个经历背景截然不同的人在姚案的处理上自然会碰撞出激烈的火花。
四、案件的几个争执点
(一)审判权(管辖权)之争
首先来看案件的最初受理地通州和苏州。通州为姚犯逃匿地、被捕地和四处活动地,此地域管辖当然有效⑩,因此最初针对姚案,孙中山“以地属江苏管辖,当经批令江苏都督讯办”,而苏州当时为江苏都督府所在地,于是案件由通州移送到苏州,算是第一次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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