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姚荣泽案的法学思考

  二、案件管辖所引发的思考:司法独立理想与现实的反差 
  司法独立的理念于清末引入中国,早期代表人物马建忠、严复等人,多从立宪和分权角度来论及,随后经由康有为、梁启超进一步得以肯定发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③,“司法独立,为立宪国之唯一主义”,“司法行政分立,为实行宪政之权”,“司法之权,义当独立,则司法之官,必别置于行政官厅之外”等观念④,到清末时期已逐渐为官方所接受,为部分民众所知。清末司法制度改革中,法部和大理院的分立,各级审判厅的试办和新法规草案的出台,使司法独立初步实现从“思想理念到制度构建”的转变,是对中国传统的行政兼理司法的一大挑战和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在民初“举国无维”的现状下,司法独立客观上较之清末更加难以实现,但在思想层面上,在“民主共和、法治”的框架下,司法独立却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历史契机,换句话说,在少了“君主立宪”的束缚下,完全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也具有美好的象征意义。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就强调“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⑤,并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部、法院的职权及法官的选任⑥,要求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受干扰。伍廷芳则更是一个浸透着西方法治思想的理想人物,他不仅主张司法独立,而且主张司法行政和司法裁判分开,认为“司法者,全国治体命脉所系,非从表面皮相者”,而司法独立“专指审判官之独扼法权,神圣不可侵犯”,而外国“其司法之权,君主总统莫能干预”,“文明强国,尊崇法律,神圣不得或贬其权,更不准行政者越俎违章,稍作民权之侵犯”⑦。可见,伍廷芳所理解的司法独立较之孙中山更加贴近西方,更为理想。 
  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应成立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最高审判机构,但实际上直至《临时约法》颁布和临时政府撤销时,该机构始终没有设立。因此,作为中央行政九部之一的司法部,实际是以司法行政掌理司法裁判,在某种程度上讲,又回归到传统的模式上来。此外,由于时局、经费等原因,各地审判机构没有普遍设立,不仅有行政兼理司法,而且还有军政府兼理司法等现象,军法机构原则上审理有关侵犯军事利益的案件,但不少地方刑民案件实际都交由其审理,姚案即为典型一例。民初地方都督实际拥有相当大的司法权或者说是干预司法的权力,为日后陈其美以行政干预司法埋下了伏笔。 
  从形式上看,清末民初已取得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了司法独立的制度系统,有关司法独立的理论也极富吸引力,而从具体环境和实施效果上看,却远未成功。作为制度和文化观念载体的司法独立,并非那么轻易构建和实施的,在宪政、法治的框架背后,旧有的传统观念还在主宰和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在临时政府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由于财政经费的短缺,司法独立在事实上又受到行政权的制约,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钳制,军事对司法的干扰以及国民(包括政要)法律意识的淡薄,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使司法独立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上,不可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