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美于2月4日发文给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司法总长伍廷芳,再次要求将姚押解到沪接受审判。孙中山接此电文后,于1912年2月9日、10日连续三次发电给江苏都督庄蕴宽、通州军事长官张察,要求将姚犯押解到上海,按军法审讯。这样,姚案才最终移至上海审理,但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又让案情颇费一番周折。
首先是姚案的私下和解问题。旅沪淮安绅士许肇祥等六十余人以“息事宁人、勉徇众意起见,以持平之评论,作双方之调停”为原则,致信伍廷芳,提出和解方案,要求释放姚荣泽,对其科以罚金,用于为周、阮二人建祀迁葬、出书、赔偿家属损失及地方公益等用。周、阮家属也表示同意撤诉。对此,无论是坚持伸张正义、为革命同仁报仇雪恨、要求严惩民贼汉奸的陈其美,还是有过良好法律素养,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伍廷芳,都不能容忍。为此,陈其美特作《沪都督不准和解批示》:此案既由周鸿翥、阮保麒等起诉法庭,揆诸文明国法律,凡既经公诉刑事案,不得听由当事者自请销案,致侵害国家法权②。不管双方“和解之议”是出于姚荣泽高明而狡猾的运作手腕,还是周、阮家属的年迈糊涂、疲于讼累的心情,反正姚案审理前的这个小插曲并没有最终得逞。
其次是姚案如何审理的问题。也就是这个问题,最终使得伍、陈二人大动干戈,双方自1912年2月初到4月,就案件的审理,前后经过5次争辩,甚为热闹。最后,姚案由3人充任裁判官,组成临时合议庭,由7名“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组成陪审团,开庭前一周公开登报,通告裁判地点、日期,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允许所涉外国人出庭指证,经裁判所3次开庭审理,判处姚荣泽死刑。终审判决后,法庭“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姚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轻减”,7名陪审员“共表同情”,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并当堂提出,如果一旦获得恩减,姚荣泽应缴纳罚款5000两,以4000两作为对周、阮两家的抚恤金,1000两充公。但4月1日,3名陪审员中途变卦,反对恩减,4名陪审员仍坚持原议,审判官陈贻范、丁榕也表示同意减刑,拟请由伍廷芳电告时任大总统的袁世凯,伍以已辞去司法总长职务不能再发印电为由拒绝,后由通商交涉使温宗尧代达。最后姚在袁世凯的特赦令中获释,改为判处监禁10年,附加罚金而结案,实际上关押3个月就释放了。
姚案的发生与当时社会背景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民初局势异常混乱,姚案的发生并非个案,是新旧势力冲突斗争的必然反映。另一方面,姚案之所以被关注,又有着某种程度的偶然性,若非姚荣泽杀人的残酷、阴险狡猾,若非伍廷芳、陈其美的个性魅力,姚案决不会引发这么多曲折,引起这么多关注报道。从这一点上讲,姚案的发生又是偶然的。所谓必然中的偶然,偶然中又包含着必然,二者互为交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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