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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姚荣泽案的法学思考

法治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姚荣泽案的法学思考


赵晓耕;何莉萍


【全文】
  姚荣泽案即民国初年围绕姚荣泽杀害革命志士周实、阮式二人所引发的对姚荣泽是否审判、如何审判的一个案件,因在当时牵涉很广、影响很大,被称为民国第一大案①。但此第一大案却远没有某些社会纪实案那么广为人知,因此,有必要将案件的来龙去脉重新梳理一番,让它所蕴涵的价值理念能够为人所知。关于此案,学界也有不少研究,但这些研究多集中于司法独立或是关键人物的思想表述,而于有关案件的起因、发展、争执、结果及其相关法律分析着墨不多或不全,多少影响各位读者对姚案的兴趣和理解。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借助手头有限的资料,试图在理清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分析法律制度和规范是否真正运用到了案件中,是如何运用的,有何矛盾和冲突,实施的效果如何等。
  一、基本案情及发生背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吻合
  姚案的出处包括官方的来往函电、受害人家属的禀状、淮安学团绅团的电文等,《民立报》、《申报》、《时报》等有详细报道,案件的部分资料后被收录到《孙中山全集》、《伍秩庸公牍》中,这些都是我们现在了解姚案第一手资料的途径。细究姚案的来龙去脉,其中不乏复杂、生动、曲折等诸多因素。因篇幅原因,此处不作过多发挥,仅以客观叙述为限。结合上述资料将案情整理如下。
  周实丹(又名周实)、阮梦桃(又名阮式)二人为江苏省山阳县(今淮安县)人,又是南社社员、同盟会友。武昌起义爆发后,周实、阮式在山阳共同组织巡逻队,担任正、副队长,为光复山阳立下功劳。独立之日,原山阳县令姚荣泽匿不到会,阮式当众斥责其有骑墙观望之意,姚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因独立时山阳官绅拥姚反正,姚荣泽因此被推举为县司法长(另有一说是民政长官),但姚并非真心反正,故与周、阮二人貌合神离。1911年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二人骗至府学魁星楼下杀害,周实连中七枪毙命,阮式被剐腹剖心。姚荣泽手段毒辣,杀人后还污蔑二人是土匪,要把两家家属抓起来,强迫他们写伏罪状,周父周鸿翥被下狱判刑,监禁十年。阮式两兄阮保麒、阮玉麒,弟阮锦麒也多次遭姚的毒手,逃到镇江躲避起来。后因镇江军分府的部队驻扎在淮安县,要查究周阮案,姚开始感到害怕,借口母亲有病,辞去职务,逃匿到通州,受到通州总司令张察的庇护。南社社员、著名诗人柳亚子等人在《民立报》、《太平洋报》披露姚案,舆论哗然,群情激愤。1912年2月初,同为南社社员又是沪军都督的陈其美根据南社全体公函及周父的告发,行文通州,要求捉拿姚荣泽到沪讯办,但通州分府拘姚后,迟迟没有将姚押解到上海。值此僵持之际,淮安学团顾振黄等五十余人到上海请愿,一时军界、政界、学界、被害者家属的公函、公禀、呈文雪片般投向都督府,陈其美再次派人到通州府提人,张察回复称,孙大总统已批示由江苏都督核办周、阮案,因此姚荣泽后来被从通州移送到苏州。  
  姚荣泽得以暂时逍遥一时,自然不会坐以待毙,“挥金四处奔走”,打通关节。更有甚者,姚荣泽使用狡诈手段,挑起事端,让苏州、上海、通州三处对案件事实“参互错乱,争辩不暇”,并污蔑陈其美等人“拘其家属,发封其财产”。在姚案审理前的这些曲折,更坚定了陈其美审理姚案的决心。这番曲折无疑是推动姚案迅速向前发展的一剂催化剂,推动着姚案从民初的众多类似案件中突出出来,引起各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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