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第
184条的规定,其他情形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后文将要论及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赵晋山:《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7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276页。
有学者认为,董事承担清算义务是其与公司间委任合同附随义务的体现,是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同时,董事更为熟悉公司经营状况,由其进行清算也更为便利、周全与高效。参见韩长印,楼孝海:《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载《法学》2005年第8期。
根据《
公司法》第
186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债权期间为: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为通知书接到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为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新《
公司法》将对依法应当交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与职工工资同等对待,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页。
根据2006年5月9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3条的规定,60日属于除斥期间,股东超过这一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