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派生诉讼之“丧钟”?——评论家之评论及司法实践
然而,诉讼费用
担保法令对公司的保护是过度的:它几乎把值得称赞的派生诉讼都看作是无益诉讼,因为即使诉讼被证明是有益的情况下,原告被要求提供的担保数额可能比原告获得的利益要高得多。 并且由于早期的立法没有区分“恶意诉讼”和“善意诉讼”,它适用于所有的股东, 从而给派生诉讼的提起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学者认为费用
担保法令敲响了派生诉讼的丧钟。
当时的有些评论家,特别是Hornstein教授,对费用
担保法令进行了尖锐的批评。Hornstein教授指出,纽约州法,显然是为了将知道公司遭劫的投资者与公司管理隔绝开来。如果立法者真正关注所谓的“派生诉讼的滥用”,即欺诈性的秘密和解,其救济措施显然应当是禁止秘密和解……费用
担保法令是对股东的歧视。由于它是根据持有股份的数量来界定须提供担保的股东,它针对的只是小股东,因此它违反了联邦和纽约州
宪法的精神。同时,它打击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在该法颁布后两年半内,纽约最高法院似乎只有4起涉及公众公司的股东派生诉讼,其中3起由于未遵循新法的要求而被驳回。这就是说每年还没有两起诉讼,这与前10年中每年平均发生50多起形成鲜明的对比。
在这一点上,有人可能已被说服去听派生诉讼的丧钟声。但是在普通法系统中,司法程序是一个很令人吃惊的现象。它有自己的达成平衡的方法。 1968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律专业的学生对费用
担保法令作了实证调查,于《股东派生诉讼费用
担保法令:23年的经验》中指出:派生诉讼每十年又数以百计,并且在提出这类诉讼时,费用担保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因素。此次调查对众多派生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进行了采访,调查结果表明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原告的确会放弃诉讼,但是费用
担保法令在提起派生诉讼时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因素。 原因是原告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规避费用
担保法令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