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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的美国法发展及借鉴

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的美国法发展及借鉴


陈碧珍


【全文】
  引言
  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expenses)制度,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有权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的金额担保,并且当原告股东败诉时,被告有权从原告提供的担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费用担保制度在美国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目前美国有19个州的公司立法要求派生诉讼的某些原告股东向公司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旨在遏制别有用心的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预防无理缠讼,确保公司的正当运营。但另一方面,要求提供巨额担保也会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造成很大障碍。
  我国新公司法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没有规定费用担保制度, 但是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并规定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提起无效、撤销之诉的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新法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这一制度,以达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颇值研究。本文对美国法上费用担保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意义。
  一、美国费用担保法令之产生——派生诉讼之“丧钟”?
  ㈠费用担保法令的确立及其立法理由
  一个制定诉讼费用担保法令的是1944年纽约公司法。在大萧条时期,股东的派生诉讼没有增加,这可能有一系列因素。但随着许多商业失败的发生,失望的股东急于发现有过错的人以便控告。派生诉讼中的几种投机性补偿也刺激律师愿意提起这类诉讼。于是,纽约议会的商业委员会于1944年准备了一份“Wood报告”(Wood:Survey and Report Regarding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Suits (1944))。 “Wood报告”分析了1932-1942年十年间在纽约法院提起的近1300起派生诉讼。报告指出大多数公众公司的派生诉讼是由非常小的股东提起的,并且只有8%的诉讼使公司恢复士气。因此它得出结论说,派生诉讼机制正在被滥用,这些原告在公司中只有微小的经济利益,倘若因其活动公司遭受损失,他却几乎分毫无损。并且这些原告很容易被公司管理层收买。 根据该报告,纽约州马上制定费用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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