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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诉讼”利弊分析

“一元诉讼”利弊分析


苏胜利


【全文】
  经常听到一些关于“一元诉讼”的争论,“一元诉讼”之所以引起争议,在于这一现象有利,也有弊,我觉得自己有必要对“一元诉讼”利弊进行厘清。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里的“一元诉讼”并不仅仅指那些为一元标的索赔或者索赔一元的诉讼,而是指很多人认为不值得诉讼的小型争纷。
  此类诉讼的有利有弊,这里的“利弊”,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分别为对自己有利或有弊、对社会有利或有弊、对自己和社会都有利或有弊。下面的论述围绕对个人、对社会两个方面,把同时对个人和社会的利弊穿插其中。这样把个人和社会二元化的分类方法虽然值得商榷,但基本上还是可以大致说明问题的,是一种有些无奈的选择。语言或者分类永远不能穷尽的,他们的局限性已经被很多人意识到了。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工具的语言和分类还是必要的。
  对个人
  这类诉讼对个人的利弊衡量依据不同的标准结论也实质不同。如果从对个人的财物的得失来看,大多数涉及个人利益的这些诉讼损耗的个人财富要比通过诉讼得到的要多,对个人是不利的。并且这类诉讼还耗费时间和精力,付出了巨大的机会成本。但是,这些起诉人往往是不计成本的,他们追求的是一种满足,不是物质的,而是精神的。就是耶林所说的“法感情”,这些东西无法用物质去衡量,就是去填平个人的心中的空洞。他们有时不仅仅是为自己,他们可能把感情放在对社会的责任感上。 此时,他们通过诉讼获得的那些满足相比于财物就是值得的。
  对社会
  此类诉讼对社会的不同方面的影响不同,从不同角度看影响也不同。对于这个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有经典叙述,他认为个人为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因为通过主张权利的诉讼可以使权利得到实施,保障既得利益的实现和持续,避免因长时间的闲置而丧失此种权利利益,实现主观法与客观法的互动。耶林的经典叙述主要体现在对“一元诉讼”的有利之处的分析。
  第一,个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虽然涉及的标的不大,但可以通过这些涉及财物“小”的权利主张产生社会影响,造成类似问题产生实质的变化(比如在火车站上厕所收费一案),这些变化使社会上处于相同境遇的其他的人从此长久获益,也解决了“搭便车”的现象。
  第二,这种诉讼激起更多的人为权利而斗争,社会上各种的不平等之处被撼动。
  第三,这类诉讼对一些垄断行业也可以构成制约,许多人对一些日常生活中涉及标的金额小的事件进行诉讼,增加了垄断行业的成本,使他们逐渐放弃通过这些对人们权利的侵害来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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