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执行穷尽机制。机制旨在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标的,提高被执行人的履行额度,使被执行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1、用活用足强制执行措施。依法用活用足扣押、查封、冻结、划拨、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加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人的制裁和打击力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来震慑被执行人。2、穷尽执行标的。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足额执行。执行标的到位率低是当前执行中一个普遍问题。这虽有申请人自动处分的因素,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缘于结案压力。这种做法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认为赖着不缴款不仅不用缴纳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到时候还能就判决内容进行讨价还价。这样一来,等于变相纵容了消极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恶性循环,裁判的威严将大打折扣。因此,在运行执行威慑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转变工作思路,加大对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方面的执行力度,不给被执行人以可乘之,达到靠机制威慑之目的。严格来说,该机制并不是执行威慑机制的内容,但它对执行威慑机制功能的发挥无疑是不可缺少的。
(五)关于曝光名录的完善。当前曝光名录的主要表现形式(或载体)是通过平面媒体(如报纸、电台)或网络(如各级法院开通的执行网),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其效果却不尽人意。如某院的执行网开通后,虽然总点击率达到了,但点击曝光名录的却达不到这个数字,而真正是因为看到了曝光名录才来法院履行义务的到目前为止寥寥无几。又如某院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下,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了一批曝光名录,但至今没有一个人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所以从这个实际出发,我们应深刻反思曝光名录的作用和形式。笔者认为,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曝光名录的作用不能被否认,但应该积极探索其实现的其它方式。我们考虑,平面媒体有一个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某一天在平面媒体上公布名录,如果当事人在这一天没看到,那么他再看到这个名录的可能性就很小了。网络虽然能克服以上缺点,但目前又不能普及,特别是大量的案件集中在农村地区,当事人以及其周围的群众看到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所以即使给他曝光了,也不会给带来压力和威慑感。基于此考虑,笔者设想在法院门口设立一块类似公告牌的电子显示屏,将曝光名录在上面滚动播出。这样一方面因为法院门口人流量大特别是来诉讼的人比较多可以将名录传播出去,另一方面对潜在的被执行人也是一个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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