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威慑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执行威慑机制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像所有的新生事物刚刚问世一样,同样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过程。尤其是该项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和多个行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以使这项制度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作用。
(一)完善执行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虽然近几年最高法院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使执行工作在许多环节上无法可依,也容易出现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最为明显的就是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理解和把握上。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将三个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融为一体,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整的执行法。在内容上尤其要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人的制裁力度,扩充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限制其出国旅游、考察、定居等。二是对《
人民法院组织法》作相应的修改,以适用上级法院执行局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发展需要,消除司法解释与《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冲突。鉴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执行人员应由省高级法院或市中院直接管理,以真正落实最高法院“三统一”的要求。三是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改由法院立案、审判,以解决因认识不统一造成以此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当然,为确保司法公正,可以在司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方面进一步完善一下,搞好监督制约。四是要明确规定曝光名录的案件种类、操作规则等,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妥善解决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五是要对执行监督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恰如其分。当然,其具体内容还需要做深入地探索。
(二)建立协助执行(执行社会联动机制)的长效机制,使协助执行制度成为一种经常性、固定性的制度。由于执行威慑机制可能会涉及到部门利益问题,其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可能会发生暗中抵制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除了建立协助执行例会制度,加强交流沟通协调取得支持或者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坚决予以法律制裁等惯常方法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其他的有效方式。比如可以将各有关单位的联动情况纳入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的地方和部门,在考核其工作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应该说执行威慑机制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制度总称,它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其他诸多的具体制度的配合。从各级法院现有的关于执行威慑机制的规定来看,其中所涉及的许多制度都还只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或者虽有规定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落实执行威慑机制的各项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各项具体制度的实施细则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