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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的意义
  “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力,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和法院对抗,法院不占有任何优势,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动不了。解决这方面问题,当然离不开加大执行力度,扼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升司法权威。但法院提升实力、增添权威的目的是否就是更好地和被执行人亲手过招较量?人民法院就其性质而言,绝非普通的民间讨债人。法院提升权威的目的应该是增强威慑力,在威慑力足够的情况下,债务人自然会自动履行,上述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而且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生效裁决应该主要通过相关当事人自觉履行和实现。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其法律信仰,法院生效裁判是法律的具体体现,尊崇法院的生效裁决是尊重法律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强制执行制度的威慑力量。就其作用产生的途径而言,前者作用于内,后者作用于外。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连续发布了多个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不断强化执行措施的强制力度,等等。但是时至今日,不可否认,“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它依然是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威慑机制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被认为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步骤,是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体现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出路,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它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科学决策,有利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执行的公开和公正,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我们认为,执行威慑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在于:1、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原因虽说多种多样,但除了当事人因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就是公民法律信仰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解决这方面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提升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提升有赖于司法威慑力的提高,其重要途径就是建立起执行威慑机制。2、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可以大大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需要投入一定的诉讼成本。对人民法院而言,为解决社会反应强烈的“执行乱”、执行不力和执行超期三大问题,所耗费的司法资源更是令人痛心。所有这些都和没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导致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威慑机制,大部分的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来实现,就是说大部分执行案件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自动完成,那么由此将出现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出人意料的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3、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说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法律应被公民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被自动履行。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平和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兴师动众、强制执行,那么,威慑机制带来的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功能也就显而易见了,社会自然也就和谐了。4、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全国法院执结案件中自动履行和和解结案的在100万件以上,一百多万件案件的自动履行和和解不是在执行程序外完成,而是在执行过程中完成。所以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后,上述自动履行和和解大部分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即应当能完成,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自动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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