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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市场监管措施的不到位、市场监管执法的不得力造成的。要综合治理执行难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和资金监管、工商税务的行业准入与市场管理、车辆房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理等公权力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管作用,将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予以前置,由事后的惩罚变为事前的惩戒(比如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融资、限制投资等),将各部门各自为政、单独行权改为信息共享、联合行权。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施加更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告诫他人以避免其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发生。因为执行程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被执行人连法律规定的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执行手段都不畏惧,其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必然会更加无所顾忌地拒不履约。从公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作用分工来看,市场监管是占主导地位的,司法活动是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重新认识和确立市场监管机关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公权力运行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主导地位,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是从私权利层面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和确立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最高位阶地位,从而在私权利运行体系对被执行人产生更强大的威慑力。 整个社会的运行基本可以划分为二元体系,即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公权力运行体系和社会自我约束的私权利运行体系。对市场经济活动而言,前者表现于市场监管的行政权力运行及审理执行经济纠纷的司法活动,后者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借助于私权利的运行体系,让社会公众能够对此便捷的知悉、自由的评判、自主的选择,更加广泛地调动社会大众共同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进行制裁限制,对其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将更加长久、深远和广泛,对被执行人也将更具惩戒作用和威慑力。以上海为例,上海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约8万件,其中约有10%的被执行人自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时起超过六个月仍不能履行义务。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上海法院决定参与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那些“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4年,上海高院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商定由上海各级法院定期向该公司提供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诈骗罪生效刑事案件中法人、自然人有罪判决的信息,以及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超过六个月未履行义务的人员名单。2006年,上海高院于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有关会议纪要,议定由法院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生效刑事判决的信息,以及有关执行案件的信息。这些信息全部纳入上海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上海各级法院则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通过资信有限公司从上海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中查询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用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包括自然人结算账户开户行及信用卡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其他一般信贷账户的开户行等信息。目前,上海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为执行威慑机制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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