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真正成为规范我们生活的行为准则
周长铸
【全文】
“执行难”,是一个由法治意识不强、司法权威不高、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乏力等原因共同造成的综合性社会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多年来,从法院内部到社会各界都对破解这一难题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也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效果,但都没有达到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目的。近年来,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呼声最高的一个解决方案,社会各界对此寄予厚望。这一方案随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而正式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立。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和确立
执行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履行和兑现。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第
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集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举可视为国家通过立法对不能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多部门联动执行措施,也被称作执行威慑机制。
确切地说,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向社会公布不良记录等办法,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挤压,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一种联动机制。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人民法院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而探索建立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其具体构想是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提供的及时、准确、全面的权威执行案件信息为基础,通过与金融监管、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链接,最终形成这样一种执行机制: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之前,严格限制其进行产权变更、投资融资、市场经营、出境等各种市场活动,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制约;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有关征信系统,成为社会信用体系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使其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活动受到负面影响。总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戒,在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挤压的情况下,最终将不得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模式可以看出,其建成后将从公权力的制裁限制和私权利的负面影响两个层面的运行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两个层面的运行体系将有机配合、相辅相成,形成对被执行人惩戒的立体网络,将会产生强大合力。
一是在公权力层面由负责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机关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确立其在整个联动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将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予以前置,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这一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 被执行人之所以敢于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措施对其制裁作用非常有限,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仍然可以获得贷款、开办新公司、买车购房,仍能周游世界住五星饭店,任何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基本不受影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很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