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官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司法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故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生活起着特殊的作用。所以给法官合理的待遇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所必需付出的代价。
(一)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官要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审判工作不同于行政工作,有它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审判活动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的特点,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独立为活动特点。早在二百多年前,美国开国元勋、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就指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强调薪俸固定是职务固定之外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的手段。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认识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审判工作一直按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法官享受的是普通行政人员的待遇。法官的职责是解决矛盾、定纷止争,掌管生杀予夺、分配正义的权力。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认识,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对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要有较强的思辨能力以保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保证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表达对法律的理解、说明及运用,要有丰富熟练的职业技能以驾驭法庭现场主持庭审,要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制作优秀的裁判文书,要有高尚的道德水准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廉洁,所有这些都是其它职业和阶层所不能比拟的。
(二)法官的劳动强度决定了法官要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有资料显示,一线法官的工作量是普通公务员的四倍。法院是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各种利益主体,各种法律关系,各种冲突纠纷,在其它解决手段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寻求通过诉讼手段使纠纷得到解决。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源源不断地集中到法院来,需要法官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智慧来面对这些新类型纠纷。国家每年都会有多部新法律法规问世,也有许多对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法官要经常接受各种业务培训,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才能适应工作需要。基于上述原因,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使其收入高于一般公务员,是符合我国按劳分配原则的。
(三)法官的身份地位决定了法官要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由于法官所从事的是非常复杂的审判工作,要完成好此项工作,除了需要具备渊博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审判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还要同时具备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才能胜任,给法官以适当的高薪已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在许多国家,往往是法官的地位也代表着法律的地位,法官的尊严某种意义上也是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必须要超脱,除讲课或著书立说以外,不能有其它营利性收入,不能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所以国家必须给法官必要的待遇,不能让他们因为维持正常生计而寻求其它谋生手段,不必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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