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庭二局”与“一大一小”——试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模式与手段

  当然,当前基层法院的改革虽然也强调派出法庭要通过直接立案、巡回立案、巡回审判、执行简单案件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诉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但是,改革到了这一步,似乎很难再有大的突破。而“一大一小” 的体制改革模式恰好为当前几乎停滞了的基层司法改革提供了巨大的改革空间。在这样的框架下,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科学的审判管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巡回审判、类似于基层便民医疗的“全科大夫”型的“全科法官”等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思路都可以得到充分地施展和发展。
  三、改革后的图景
  按照笔者设计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思路,通过科学分类设置机构、大力精简院部机关和全面强化派出法庭,理想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和运作方式应当是这样的:
  在审判庭、派出法庭、司法行政管理局、司法警察局分类设置的前提下,基层法院的院部机关是一个高度精简、类似于司令部的司法决策、管理、监督的领导机关。在机关办公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是院领导、司法行政管理局及下设的具体行政部门、综合性的审判法庭和一个直属法警提押中队和一个直属执行大队。它们主要负责基层法院法官、立案员、财务人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在各个审判庭、各个法庭的派出、轮换工作、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业绩考评工作、保障工作和在押刑事案件的提押、警戒工作及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在审判事务方面,院部机关仅负责审理被告人在押的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重大的民事案件等少量具体的审判工作,院部机关不再单独设立民事审判庭。另外,院部机关的审判庭可不再区分刑事、行政和民事审判庭,可以设立一至二个综合性的审判庭,统一审理院部机关的所有案件。
  对于基层法院设立的若干派出法庭,应当由院部机关统一派驻法官、立案员、财务人员、执行员、法警、书记员,使其逐步承担起全部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绝大部分执行工作和被告人不在押的、轻微以及自诉的刑事案件。同时,派出法庭的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并根据各个派出法庭的案件数量适时增减法官数量。因为,按照地域辖区设立的派出法庭,其工作量往往是不均衡的,有的法庭的法官忙不过来,有的法庭的法官却无案可办,形成了审判资源的隐形浪费,并且不利于对法官个人的工作成绩作出科学的评价。在这种模式下,院部机关可以动态掌握每个法官保有案件的数量,比如可以规定未结案件超过15件的不再分配案件,直至达到最低的保有数量为止,并随时动态地调整各个派出法庭法官的数量,形成真正的法官巡回审判。这无疑有助防止法官与所在辖区形成过于紧密的关系,也可以有效提高办案的效率。另外,基层法院应强调法官审判案件类型的多样性,注意通过法官的不断轮换来培养“全科型”的法官。因为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并没有太多的疑难、复杂案件,所以无需过份强调法官受专业审判庭限制及培养某一类专科法官。这类似于当前基层医疗服务改革中提倡的“全科医生”服务设区民众的作法。
  为了确保派出法庭实现上述功能,必须保障派出法庭的办公设施规模和其他后勤保障,为法官轮换创造充分的办公条件、饮食条件,甚至是临时的住宿条件,以适应法庭人数的随时调整、增减的要求。与此同时,应严格限制基层法院院部机关的基建规模,人员规模,使其满足必要的功能即可,以便于把基层法院大量的司法资源倾斜到派出法庭上去,使派出法庭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数量占到基层法院人员总数的80%,使派出法庭承担起基层法院80%的业务工作,使派出法庭享有最好的办公和装备条件。这样,让广大的城镇、乡村和社区的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