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庭二局”与“一大一小”——试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模式与手段

  一、“一庭二局”模式
  任何法院都不可能只由审判法庭构成,必然要包括相应的审判辅助机构。从权力划分的角度看,法院的内设机构包括审判机构和内部的司法行政机构;从管理的方式上看,一般多采用“司法兼理行政”的模式。问题是,当前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分类、分权的科学的逻辑的思路。现实的情况是,基层法院的综合部门比较分散,一般包括政工科(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财务装备处、机关事务办公室、书记官处、信息中心、档案科、监察室、信访办公室、司法技术室、执行局(又下设数个执行庭和综合科)、法警队(又下设法警中队、警务科、训练科)等。不能说这样的设置不合理,只是还应当按照分类的思路予以整合。此外,现有属于审判机构建制的立案庭和执行庭也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构的范围。笔者以为,应当把上述综合部门纳入到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局和司法警察局的框架内,取消执行局和法警队的独立建制。具体来说,就是:
  首先,要明确立案庭和执行庭不属于审判机构,而是司法行政机构。因为很明显,立案庭和执行庭均不涉及争议的司法裁断,所以它们在实质上应当被列入法院内设司法行政机构的范畴。至于执行过程中牵扯到有关的裁决事项,可有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法庭的法官裁决即可。
  其次,关于执行局和法警队。显而易见,执行局行使的是一种执行权,司法警察也是执行的主体而非裁判的主体。所以,警察一词本身即代表了执行。所以笔者以为,应当将执行局、执行庭和法警队合并,另设司法警察局,承担上述两个机构的职能,负责强制执行司法裁决、押解刑事被告人和法庭警卫等事项。司法警察局可下设数个执行大队、和一个执庭、押解大队。其人员应同时兼任司法警察和执行员的身份。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执行司法机关的裁决和决定,应是名正言顺和顺利成章的。这类似于公安局下设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监管大队、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特警大队等的模式。
  第三,在司法警察局之外,应另设立司法行政管理局,涵盖司法执行以外所有的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政工、装备、文秘、调研、档案、技术、书记官管理、综合考评、信访等诸多二级机构。在上述分类管理的模式下,司法行政管理局和司法警察局的负责人应作为基层法院党组的成员,行使过去分管副院长的职权。
  二、“一大一小”模式
  这种改革模式的提出,主要是笔者一直思考司法机关如何最大限度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结果。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身处基层,我们的司法资源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向基层倾斜,所以中央提出了加强人民法庭(派出法庭)的决策。但是,人民法庭(派出法庭)如何加强,加强到什么程度,加强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院部机关有没有什么关系,对这些问题,我们的思路似乎还不够清晰、不够明确。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中央的意图,派出法庭不但要加强,而且要全面加强,要最大限度地加强,要加强到使其占据基层法院绝大多数审判设施、最好的审判设施、占据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承担起绝大多数审判任务的程度。要达到这个目的,前提只能是大力精简基层法院院部机关,明确限制院部机关物质设施建设的规模、人员和审判任务的数量和规模。理由很简单,在任何时候,基层法院的司法资源基本上是一个定数,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时加强院部机关和派出法庭是不现实的。所以,加强一个,必然就要相对地削弱另外一个。这样地思路必须要明确,否则,派出法庭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加强,中央的意图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实。现实中,基层法院院部机关的人员往往占到全部人员的80%,大家基本上不愿意到派出法庭工作;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办公大楼又往往建设得非常富丽堂皇,耗资之巨令人瞠目。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派出法庭如何得到加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