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二局”与“一大一小”——试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模式与手段
陆通
【全文】
与国家宏观经济改革、政治改革的进程规律相一致,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也必须逐渐触及到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而实际上,当前的司法改革已经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日益触及到了有关的司法体制问题,比如,司法独立问题、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置问题、法官的任免由上级权力机关决定问题和死刑复核权上收问题等等。在这些问题当中,有的属于比较敏感的深层次问题,会牵涉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甚至是国家的政治体制,其改革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有些并非能够触及实质与核心,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在现有体制框架内是完全可以推动和实现的。死刑复核权的成功上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本着这样的思路,在此,笔者想就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这个鲜有人论及的问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供司法改革决策层和理论界参考。
笔者以为,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国家整体的司法改革中占据举足轻重、甚至是事关整体改革成败的地位,这一点似乎无需论证。作为推动基层法院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体制问题,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却一直没有因起大家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内完全可以推动、并且可以作为当前司法改革新的突破口的、相对简单的改革问题。如果运作得当,会对国家整体的司法改革产程积极、有益的影响。
笔者总体的观点是:现在应当开始着手对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实现 “一庭二局”、“一大一小” 两种模式;改革的手段是分类、精简和全面加强。具体来说,就是:第一、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从大的方面区分为审判和司法行政两大类三个部分,第一类是“一庭”,即各种审判法庭,包括派出法庭和各专业审判庭,如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等;第二类是“二局”,即法院内设的司法行政机构,包括司法行政管理局和司法警察局。第二、作为审判机构,基层法院的主体是各个派出法庭,称为人民法庭、巡回法庭或派出法庭都可以,要占据基层法院绝大多数的审判设施和审判力量并由其承担起基层法院绝大多数的审判任务,此为“一大”,即派出法庭要大要强;而院部机关,包括各个专业审判庭和司法行政管理局仅作为必要的补充审判机构和审判管理、监督、辅助机构,要占据尽量少的司法资源,此为“一小”,即院部机关要小、要精。要实现上述两种模式的改革目标,其基本的手段就是科学分类设置机构、大力精简院部机关和全面强化派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