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对海峡两岸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台湾的不少相关制度设计都具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借鉴台湾的作法改进我国大陆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借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机会,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和“诉讼标的共同或者诉讼标的因同一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而具有牵连关系”为构成要件重新界定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这样可以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与《民诉意见》之间存在的矛盾,可以为普通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这个上位概念下找到真正的对应概念,也可以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划分提供统一的上位概念,满足成文法对法律概念确定、合理、明晰、位阶分明的基本要求,增强民事诉讼法典的科学性。
2、对必要共同诉讼作进一步划分,并依照诉的基本原理作区别对待。对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起诉或应诉,否则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可以单独的起诉或者被诉,法院不能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理由而裁判当事人的诉不成立。
3、取消人民法院在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主动追加遗漏的共同诉讼人的职权,确认遗漏的共同诉讼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权利。规定使遗漏的共同诉讼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中的方式有如下三种:(1)法院依职权的主动追加;(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的被动追加;(3)法院依遗漏的共同诉讼人的申请的被动追加。规定使遗漏的共同诉讼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的方式有如下两种:(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的被动追加;(2)法院依遗漏的共同诉讼人的申请的被动追加。
4、在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且短时期内很难发生实质性改变、司法地方保护依然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现象和我国现有的实体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的现实情况下,结合1992年《
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以具体列举和抽象概括的方式分别规定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Indispensable Joint Action System of Taiwan Straits
LIU Jia-liang
(Law School,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