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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生命权

论宪法上的生命权


上官丕亮


【摘要】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只能对抗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而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将生命权入宪,建立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宪法上的生命权的功能已由消极的防御发展到要求国家积极的保护,但并没有否定传统的防御功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不仅仅在于生命权的入宪,关键在于生命权的司宪,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生命权;公权利;防御功能;司宪
【全文】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恐怕没有人会持反对意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中的“人权”理应包含生命权,但这只是学理解释。生命权要真正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宪法解释机关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由宪法修改机关通过修改宪法,将生命权明确写入宪法。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笔者都建议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入宪,使之成为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建立起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一、宪法上的生命权之性质与生命权的入宪
  “生命权是人类的最高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1] (P243) 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可以说,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而且,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2](P100-101) 对于这些生命权入宪的理由,人们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人们也许会提出另一个疑问: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通过解释宪法或修改宪法的方式将生命权载入宪法呢?本文拟重点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等普通法律应当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难道将生命权入宪,是为了给民法上的生命权提供宪法依据,以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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