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生命权
上官丕亮
【摘要】
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只能对抗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而
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将生命权入宪,建立生命权的
宪法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
宪法上的生命权的功能已由消极的防御发展到要求国家积极的保护,但并没有否定传统的防御功能。生命权的
宪法保障不仅仅在于生命权的入宪,关键在于生命权的司宪,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
宪法;生命权;公权利;防御功能;司宪
【全文】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恐怕没有人会持反对意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其中的“人权”理应包含生命权,但这只是学理解释。生命权要真正成为一项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由
宪法解释机关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由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修改
宪法,将生命权明确写入
宪法。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笔者都建议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入宪,使之成为我国公民在
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建立起生命权的
宪法保障机制。
一、
宪法上的生命权之性质与生命权的入宪
“生命权是人类的最高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1] (P243) 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可以说,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而且,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我国现行
宪法的需要,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2](P100-101) 对于这些生命权入宪的理由,人们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人们也许会提出另一个疑问: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我国《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通过解释
宪法或修改
宪法的方式将生命权载入
宪法呢?本文拟重点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认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等普通法律应当以
宪法为基础和依据。难道将生命权入宪,是为了给民法上的生命权提供
宪法依据,以体现
宪法的最高地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