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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合合的法官制改革

  再者是保持法官独立性,对所谓的专业化具有免疫力的方面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选任制度。美国法官具有不同的背景和经历,往往来自各种其他法律工作岗位,在进入法院前已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法官不论是选举还是任命,大部分来自律师队伍。而在英国,高级法官职位一般要求至少有10年以上担任出庭律师的经验才可能被遴选。这样的遴选机制不仅对于出庭律师的职业地位有基本的认可,而且法官也仅仅同一个具有经验的专家圈子打交道,无形中增强了法律职业群体的凝聚力和自尊感。
  正如我们前面指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立的改革思路相比,黄陵改革既不是将着眼点放在“充实审判部门,精减、合并、统一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与司法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作出规定;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富余人员做好分流工作”上面,也不是实行那种带有形式化,起不到多大实质效果的,甚至无法形成真正制度化的“轮岗”制模式,同样不是通过号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来自上而下地“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而是直接让主管领导从职责混淆的审判业务中超脱出来,使“法官的权利与责任高度统一,实行案件审判质量法官终身负责制,形成权与责合制下的独立”。
  正因为如此,黄陵改革才会逐渐强调他们的法官制和以前的所谓“主审法官制”的不同。我们知道,早在1999年,青岛中院就率先实行了“主审法官制”,其内涵主要有:第一,法官独立审判,独立负责,年终考评,不再受到院长、庭长等上级的干预;第二,主审法官配备专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实现工作的明确分工。但根据《黄陵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制流程管理运行规则》,其推行的法官制和先前的主审法官制虽然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要实现“明确职权、分工管理、快捷高效”(第一条),也实现了“1+1+1”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置。就案件流程看,也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但黄陵改革最大的创新在于“打破庭室界限,根据法官员额制要求遴选部分精英法官专职审判各类案件的一种制度。”从而不仅根本缓解“案件增加与法官人手少”的矛盾,而且强化了责任意识,保证了案件质量,增强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黄陵模式运作中的法官地位与格局
  总的来说,黄陵改革的确也带来了实际的效果。这些效果不仅包括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而且有利于培育一种真正的法官文化和司法文化。
  法官制改革之所以无法推行,以前的轮岗制和主审法官制之所以不能根本实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是有着一些前提性的因素的,而且与所谓的知识并没有太大因素。比如美国包括德法等的法官终身制,美国法官即使在重病、中风陷入精神混乱时,也就是说完全丧失审理案件的知识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力在病床上指挥法庭的审判。而另一方面,美国总统之所以在选择法官时,首要考虑是党派忠诚。而英国在选任法官时,除了能力和经验以外,还要维持英国法院的政治与社会平衡。英国和美国的这种做法恰好说明他们对于法官自身的地位是有着信心的,而且也恰恰说明法官这一法律职业已经成为他们政治生活中的一直具有独立地位合制衡能力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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