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有如上的分工分庭分院化趋势,并不意味着不同的法院,尤其是英美法院的法官就和大陆法系,尤其是中国法院的法官在知识、思维和地位上也会逐步走向趋同。法院毕竟也是一个组织体,是一个需要由物质等保障才能运作的机构。所以法院不仅在专业上分工,而且内部必然存在立案、执行、办公、后勤保障等庭室,也必然需要建立合理的流程管理机制。这些在黄陵改革中都涉及,而且可以说虽然合并了法官庭,但更加细微地实行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立,以及审监分立。
专业化是一个必然的现象,但同时又存在对专业化的反动,比如美国法学院里广泛设立的各种交叉学科,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等。说到底,现代社会的科层制是一种现代的组织和管理体制,表现为专门化,这是从知识层面上说的,即各有其职责范围;其次是等级制,这是组织结构和运作的必然;第三是规则化,即注重规则和程序,因此,第四是非人格化,个人情绪不影响决策过程;第五是技术化,以工作业绩和技术专长衡量职位及晋升等。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待英美法系法官在专业化体制下如何保持一种所谓的独立,一种真正的综合能力,这种能力既有知识方面的表现,也有着对抗体制保持独立的因素。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法律教育。美国的法律教育为什么会导致培养通才?首要的当然是所谓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最根本特点是实用性:即认为它是获得法律能力的现实途径。后来,更注重案例法对学生形成独特的法律程序感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即使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鱼,以不变应万变,所以所谓的按照法律部门进行分类已经没有太大的必要。
其次是1960年代以来,人们意识到法律职业不能忽视民权、越南战争、妇女运动和激进主义时代的各种问题,开始强调法律的历史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维度。所以培养的不仅是机智的法律家,而且培养一种具有各种文学艺术修养以及政治关怀和敏感性的贵族统治阶层。更重要的是,英国法律教育始终强调法律职业者的团体精神,法律职业者向来就具备自治和对抗王权的传统。
相反,中国的法律教育一直是受到大陆法系大学教育的影响,更严重的是新中国的法律教育体系照搬苏联模式,其强调的不是培养实用性和职业性,而是一种传播意识形态的手段。无形中忽视了法律技能本身的培养。我们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审判,但这些远远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主体的训练,也处于边缘地位。而且,我们的案例教学法更多的时候仅仅是引进皮毛和形式,而蜕变为“以案说法”,即我们宣讲案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教授法律的基本原理,而是在讲到具体部门法和具体条文知识点时,作为既有法条的例证,最多使法条具体化和形象化而已,而不是思考法条为什么如此运用和推理的具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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