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们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里没有体现出对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统一性等司法理念的贯彻,诸多制度与税收司法主义相违背,或者说与税务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要求和进路相违背。
  复议审理机构和复议委员会都受制于税务行政机关,根本谈不上独立。没有独立性,复议机构的复议处理也难以做到中立审理。复议的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性也就无从谈起。复议人员的情况已经入前面所述,知识结构不专业,也没有专门的制度(比如统一培训和资格要求)来保证和提升税务复议官员的专业性。在不独立不专业的情况下也难以树立自己的权威。权威性作为司法权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其前面几个特点所决定的。这就是说,司法权的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权威性。没有了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和公开性作保证,也就没有了权威性。
  五、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意见
  1,用税收法治理念指导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
  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没有理念的指导,制度就会失去大方向,我们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就是缺乏正确的理念作指导,以才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则选择上面出现上面如此多的问题。我们应当用税收法治理念指导我们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改造。税收法治理念在上面我们已经描述过,只要就是指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税收司法主义。
  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的含义就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和规则选择应当以纳税人权利实现为中心,围绕纳税人实现而存在和运行。纳税人义务的设置服务于本质纳税人权利——公共产品享受权的实现,征纳机关权力的运行也服务于本质纳税人权利——公共产品享受权的实现。纳税人权利在税务法律体系和税收法治实践里处于核心和主导的位置。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的指导下,我们就不会有复议条件限制的规则,我们也不会选择复议前置制度,更重要的是我们会在任何一项涉及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制度上考虑到能否有利于纳税人权利,在根本上是否服务于纳税人权利,大到税务行政复议宗旨的确立,小到复议程式里关于期间关于审理形式等细小规则。
  税收司法主义是指税收司法在税收法治中的意义受到关注和信仰,税法的司法化得到很好实现。司法所体现的理性精神和对人之自由与权利的尊重得到认可。税收司法独立和税收司法中立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制度选择和规则设计里。用税收司法主义的理念作指导的宏观上就会体现出对司法的信仰和对权威的尊重。复议前置的强制规定是对司法的明显不信任,复议终局裁决制度体现出的也是对司法权威不尊重。这些与税收司法主义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是格格不入的,这些制度都会税收司法主义的理念的指导被取消。用税收司法主义的理念作指导微观上就会对司法的特点进行理解和把握。制度选择和规则设计上要体现出司法权的特点。复议审理机构和复议委员会都受制于税务行政机关,根本谈不上独立。没有独立性,复议机构的复议处理也难以做到中立审理。用税收司法主义的理念作指导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现状的不合理从而进行改进。税收司法主义的理念作为灵魂指引的时候,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和公开性等要求就会为我们所发现和注意。
  总之,用税收法治的基本理念作指引时,我们就如同手上由一束强光,一切不合理的东西可以被照射出来从而被我们所清扫。如果我们没有理念作指导,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2,大力营造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良好环境
  这一条同样是宏观层面的建议。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从某种角度而言,没有良好的环境,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就会变成空中楼阁。
  我们把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分为直接的紧迫的环境和间接的环境。直接的环境包括税务执法、税务立法、纳税人权利意识等等,这些是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因素。间接的环境是指政治环境、经济发展环境等因素。
  首先看直接环境的改良。
  (1)进一步加强培养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在现代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法律“治民不治官”、“官本位”等观念,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民众、国家公务员、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务之债”的概念,过分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忽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就必须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一方面,要注意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改变其怕当被告的心理。要通过普法、宣传、公正执法和司法等各种手段,将法治意识传播于社会各个层面,渗透于千家万户,使法律成为权利的根本保障。
  (2).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税务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行政复议的状况。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是降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措施。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牢牢树立“税收法治”观念,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在治税观念上,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治税思路上,实现“任务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在治税方法上,实现“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务”转变,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等级认证制度,加强税务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通过执法权的有效制衡和执法权的规范行使,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减少税务争议,从而达到降低复议案件发生率的目的。
  (3).清理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立法。税务立法的情况同样直接关系到税务行政复议的状况。一方面,针对税务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文种多,时间跨度长,联合发文多,数量不少的文件存在超越解释权限、违反上位法等现象,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确已过时或违法的文件,应宣布终止或废止,同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立法,尽可能提升税务立法级次,加强税务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保障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政策的稳定性。
  然后看间接环境的改良。
  (1)在经济上,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之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存在着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只有当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去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税务行政复议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各种权利关系不太明确,尤其是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利益范围,特别是分清财产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创造经济上的条件。
  (2)在政治上,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税务行政复议创造良好的政治背景和法治环境。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是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同时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大力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使人大对税务行政权的监督落到实处,真正保证依法设定的税务行政权规范运作。
  3,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完善
  (1),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财物必须脱离税务局,或者一定程度上脱离,摆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成为独立的裁判者,为税务行政复议公正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这一方面,日本的税务(国税)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日本的税务不服申诉分为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依据日本国税通则法,关税法以及地方税法,对不服申诉原则上采取不服申诉前置主义,审查请求的审理由国税不服裁判所负责。其设计的原则是:必须能够充分满足保护国民权利的要求。特点是:第一,不服申诉制度,不是作为行政监督的制度,而明确其作为权利保护制度的地位;第二,不服申诉的审查,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关进行。[45]
  日本有关国税的行政复议,由独立的行政复议审理部门“国税不服审判所”及其所属的各支部、支所进行审理。国税不服审判所是国税厅(日本最高的国税机关)的附属机关,但其组织和人员与各国税局、各税务署等征管机关完全分离,国税不服审判所的所长由财政大臣批准、国税厅长官任命,虽然从组织上来说,它仍属于国税厅的组成部分之一,不服审判所所长拥有独立的复议审理和决定权,除了拟将作出的复议决定与国税厅长官已发布的通知见解相反,或者是就尚未规定的问题作出具有行政先例性的复议决定时,需要先征求国税厅长官的意见之外不受国税厅长官的任何制约。
  在国税不服审判所之下,与全国的12个国税局相对应,设立12个地方的国税不服审判所,如东京国税不服审判所、大阪国税不服审判所等等。并且,在全国7个主要的城市还设立了支所,如东京国税不服审判所横浜支所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