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纳税人权利体系初探

  第二,纳税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
  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里,我们无法回避的一种体系分类就是纳税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在我们的宪法权利体系里,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有财产性的权利和精神性的权利。财产权、继承权可以说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可以说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在民法的权利体系里,诸如物权,债权是典型的财产权,而诸如隐私权、荣誉权等则是典型的精神性权利。
  作为一个权利主体,缺失财产全和人格权的任何一种都是不完整的,只是有的法律主体强调的是财产性的权利,而有的主体则强调的是精神性的权利,或者说在有的法律关系里强调的财产性权利,有的法律关系强调的精神性法律关系。
  纳税人的经济性权利包括有纳税人合理纳税权、纳税人损害赔偿权等权利。纳税人的精神性权利包括纳税人人格尊严权、纳税人隐私权、纳税人保密权、诚实推定权等等。有些权利则既是经济性的权利也是精神性的权利,如纳税人信息权和纳税人诉讼权等。
  由于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就是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主要就是经济性的义务,这样一来纳税人的经济性权利是必然的首要的。纳税人经济性权利的规定第一步的,初级的。但是,没有纳税人的精神性权利的规定,作为一个纳税人权利主体就是不完整的低层次的。在这里也可以说,一个成熟的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是有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共同构成的。一个精神性权利规定不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是不完善不成熟的。
  第三,纳税人的原生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权利可以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或者或可以划分为原生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参见: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原生性权利是有法律直接赋予的第一性的权利,救济性权利是在原生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享有的权利,前者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宪法中的自由权、选举权、还有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后者如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权、申请仲裁权、宪法控诉权、等等。原生性权利任何法律主体都会享有,而救济性权利则只有在原生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享有,也就是说只有在第一性权利状态受到破坏时,才可能涉及到第二性权利。原生性权利是第一性的、是根本性的,但是,离开第二性权利,第一性权利也就没有可靠的保障。离开救济性的权利保障制度,任何权利都显得苍白无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