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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体系初探

  7,诚实推定权
  纳税人的诚实推定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只有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才可以给那时人不诚实的判断。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课税一般应以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准,除非税务部门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错的。如果对纳税人是否诚实的判断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上诉。这样一项权利是从人权的角度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它和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样宣示着对法治、人权、理性的理解和支持。
  8,纳税人诉讼权
  纳税人的税务诉讼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达的一切有关税法及税收行政法规的解释、运用等决定有异议时,纳税人都有权要求提起诉讼,对这些税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质疑和反对。很多国家都拥有详细具体的诉讼制度,有异议者可就自己的纳税额的确定提出异议,也可以就自己是否应当纳税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税务行政机关的抽象性税务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其它只要有可能侵害自己的权益的税务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纳税人的税务诉讼权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核心权利。诉讼权可以使纳税人在自己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时进行有效的反抗,从而使自己享有的纳税人权利落到实处
  9,纳税赞同权
  纳税人赞同权是指没有纳税人的同意政府就不能课税。政府课征哪些税种、各个税种适用范围、各种税种征收的程序、整个税收规模等税收制度是都由纳税人最最后的决定。“纳税赞同权”确保了个体的公民从根本上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使得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和控制,避免了政府将税收简单看作组织国家则政收入的工具依靠其政治权力对私人利益进行随意的侵犯和否定。当然,公民的“纳税赞同权”不可能通过单个的公民去行使,它必须通过议会作为具体的制度载体。议会的一系列会议规则使的抽象的“纳税赞同权”可以落实到操作的层面。
  10,代表选举权
  纳税人代表选举权是指税法必须是由而且只能由纳税人所选出的代表来确立和制订。没有纳税人代表通过法律程序的批准与认可,政府是无权课征任何税款的,人们也可以拒绝纳税。这项权利其实是对“纳税同意权”的一种附加的技术设计,这项权利的存在其实就是为了使“纳税赞同权”不致于落空。因为如果只有空洞的“纳税赞同权”,赞同的主体并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话,纳税人权利就是一句空话。纳税人通过代表选举,代表通过投票赞最终确定税收制度就可以把纳税人的权利表现为一种摸的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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