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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体系初探

纳税人权利体系初探


伍玉联


【全文】
  一
  在现有的资料里,研究纳税人权利的文献非常之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本文将从一个系统论的角度,从整体的视角出发来看待纳税人的权利体系,这也许有利于我们从全局把握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纳税人的权利内部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从而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的认识纳税人的权利,为我们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实践中提供一些指参考性的思路,因为整体性的视角是必然和其单他方位性的视角存在区别。
  体系的认识必然要求我们对对部分的了解,为了认识部分,我们就要用到分类的办法,分类是认识一个体系的部分的最简单和最常用的办法。在此,我们也就是说采用分类认识的办法来探讨纳税人权利体系。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又可以把纳税人的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而角度的选取如果没有人和标准则必然是无穷之多,因而我们只能选取几个角度来对纳税人权利体系进行划分。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认识就可以对纳税人权利体系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从重要性把纳税人权利分为宪法性权利、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这样一种分类有利于我们认识清楚纳税人权利的效力层次,使我们对不同的纳税人权利的效力位阶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从而可以使我们清楚哪些纳税人权利最为重要,哪些纳税人权利在我们的法治进程中应当得到优先实现。从权利内容的不同把纳税人权利分为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这种划分可以使我们意识到纳税人不仅存在很重要的财产性权利也同样存在很重要的精神性权利,我们不能只注重财产性权利而忽视了精神性权利,在我们的立法或者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纳税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从其内部的法理结构和因果关系分为原生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这种分类可以使我们知道一种权利的完善构成必须有原生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共同构建,原生性权利作为根本,救济性权利作为保障,缺少任何一种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权利体系。
  我们在本文里就将在这三方面来谈谈纳税人权利的分类体系。在谈纳税人的权利分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纳税人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权利进行一下介绍,这样就会在分类分析之前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方便我们在后面的论述。
  二 纳税人的权力举例
  因为没有标准,没有限定,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个对纳税人权利的直观认识,因此我们就可以很闲散不要方向地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描述。同时,我们有通过这种直观认识要达到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分类论述的方便,因此,在下面所举出的这些权利中,我们尽量每一类有代表性的权利都进行简单介绍。
  在现有的文献材料里,学者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原因提到过的纳税人权利有如下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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