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税收方面来看,任何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这已经被我国的
宪法所规定。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建设者,从学生时代开始就养成纳税意识对社会是有益处的,它可以加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爱心和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紧密结合的法治观念。国外对守法、纳税是非常重视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的佼佼者,只能比其他群体做得更好。大学生通过勤工助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只要达到起征点,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具有法定的免纳税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所列举的关于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中,不包括 “大学生勤工助学所得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应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公民依法纳税的需要。2005年04月15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发载:4月11日,浙江林学院旅游学院的大二学生吴慧慧因举办了一台晚会获得了一些劳务报酬,主动去临安的地方税务局纳税500多元。武汉某重点大学数学系大四学生杨明,一周兼职8份家教,月收入超过5000元,他主动依法纳税800元,成为湖北省大学生自行申报缴税第一人(07年3月30日《楚天都市报》)。还有哈尔滨迎来大学生暑期打工纳税者第一人王宇琦等。
第四、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8日)规定:维护学生权益。要采取严格审查资格、签定劳动协议等切实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甚至取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要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要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这明确说明共青团中央在保障大学生勤工助学这方面的立场——大学生勤工助学应签定劳动合同。
第五、《
劳动合同法》第
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说明,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应成适用
劳动法,也就应签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