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应签定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首先、根据《意见》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宜
劳动法。此条款规定了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经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在劳法律感关系中,法律本来保护的就是弱者,但是作为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学生就会处于不利地位,而且用人单位也会利用这种方式欺骗学生的劳动力。首先,学生社会经历不足,没有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就不能有效的保障搞活自己的权利,其次,单位与学生不签定合同,单位就可以找许多的理由辞出学生的工作,这样学生就免费为单位服了务,如果学生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对学生来说就非常困难,况且学生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 如2006年12月16日《兰州晚报》载《兰州大学生讨工资被拒怒杀女老板 一审被判死缓》(内容:今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贾斌龙到兰州市安宁区健康路某网吧里,向女老板于某索要其在此做网管期间的工资时,遭到于某拒绝后,其用匕首在于某的胸部、颈部连捅数刀,致于某当场死亡。)就是血淋淋的事实。
其次、根据《
婚姻法解释(1)》(法释[2001]30号第
19条:
婚姻法第
二十一条规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赏 在接受高中及以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上大学的费用不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因为在学大学生绝大多数已满十八周岁,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能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一般情况下应以自己劳动收入了维持生活,当父母不为子女提供生活来源时,那么大学生的费用就只能靠所谓的勤工俭学来维持,如果这时学生的权利还得不到保障还行吗?因此,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国家应加大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和民办高校的宏观调控,尽量降低高校收费标准,以保障大部份成年学生通过勤工俭学,助学金等来完成高等教育,这也是把勤工俭学纳入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又一个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