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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前言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前言


罗伟


【全文】
  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以便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律渊源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笔者已在美国法学院教授法律检索多年,对美国的法律文献引注统一标准及其运用有一定的了解,近年来也对中国及英、法、德、日、韩等国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作了一些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后,发现西方发达国家还有日本和韩国都有各自通行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所以,笔者觉得中国的法律界也应该有一套比较完善和统一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2004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中心赵晓海主任的协调下,笔者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院长和贺卫方教授对法律文献引注规范的统一开始进行研究。
  中国近年来已开始重视引注的统一化,1996年教育部颁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9年新闻出版署也颁布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这些规范引起了学术界的几次讨论,特别是2002年间,在“学术批评网” (http://www.acriticism.com) 上“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这两个规范虽然也对注释体例提出了一些规范。但是,因其本身的一些缺陷,而且其不是针对法律界的引注规范,所以除了各高校文科学报之外,还有其他许多法学学术期刊、书籍没有采用《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比如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所办的杂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学》),再有许多以书代刊形式出版的《论丛》、《法律评论》等。姜朋:《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载“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上“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时间:2002年11月15日)。确实,在引注格式方面,中国目前的法律出版机构和法学杂志社都是各自为政。有些法学杂志社,如《中外法学》、《法学研究》和《法学家》的封底还登有各自的引注格式标准以方便投稿人遵守,但是这些引注格式都不统一。所以,中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可喜的是,中国法学界已有人开始注意到引注格式统一化的必要性,如2004年1月18日,张书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4541&type=1000 (accessed November 17,2004)。该建议稿的主要部分是关于法律文献的引注规范,也是目前中国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学文稿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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