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

  日本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编:《法院法逐条解说(上)》,法曹会1969年版,第97-98页。  
  园部逸夫:《最高法院十年》,有斐阁2001年版,第4页。  
  户松秀典:《宪法诉讼》,有斐阁2000年版,第443页。  
  中野次郎:“最高法院裁判事务的现状与若干问题”,《ジュリスト(法律家)》(1967)第385期,第88页。  
  园部逸夫:《最高法院十年》,有斐阁2001年版,序言。  
  田中英夫:“各法官意见的表示”,《法律时报》第29卷第5号第34页。  
  伊藤正己:《法官与学者之间》,有斐阁1993年版,第72页以下。  
  吴庆宝:《裁判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末川博:“民事判例研究的展开与现状”,《法律时报》第34卷第1号,第47页。  
  园部逸夫:《最高法院十年》,有斐阁2001年版,前言。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232页。  
  在日本,少数意见是研究法官审判行为的重要素材,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例如,早川武夫:“最高法院判决的尺度分析”,载川岛武宜编:《经验法学的研究》,岩波书店1966年版。  
  安东尼奥·拉默:“法官的角色与作用”,《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3页。  
  现实主义法学对推动判例的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实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规范只不过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对裁判没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各种法律规范,无论是表现为法律还是表现为判例,都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某种凝固的东西,并落后于生活。法律是由法院以权威性的方式在其判决中确定的规则组成的。只有法院具有制定法律的功能,法就是法院做出的判决。  
  日本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编:《法院法逐条解说(上)》,法曹会1969年版,第97页。  
  团藤重光:《实践的法理和法理的实践》,创文社1986年版,第270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